如何保障数字生命技术始终向善(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5-09 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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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相关规定,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2023年1月10日起施行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中也提到,深度合成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提供人脸、人声等生物识别信息编辑功能的,应当提示深度合成服务使用者依法告知被编辑的个人,并取得其单独同意。

“因此,在‘复活’逝者的情形中,理应取得对死者肖像权负有保护义务的近亲属同意。”郑飞提醒。

数字永生面临技术、伦理双瓶颈

电影《流浪地球2》中,这样一幕令人记忆深刻:图恒宇把女儿的意识上传到超强计算机,出现了拥有自我意识的数字图丫丫。这一情节体现了克隆数字人技术的终极阶段——数字永生。

如果说克隆数字人技术的前两阶段,只停留在对人的外在复制和思维的模仿上,那么第三阶段的数字永生可谓是“触及心灵”。

司马华鹏介绍,数字永生可以理解为利用AI技术,将人类的形象、声音、思想用数字化形式保留下来,让人类生命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画心”二字表达了其内涵,即可以达到对于思想的全面复制,全方位进化成为具备情感人格、思维模式、语言习惯、知识体系,可交流对话的智能体。相比于克隆外在的音容笑貌,数字永生更强调数字人自我意识和自我涌现能力,也更接近生命的真正意义。

采访中,多位从业者认为,要实现科幻场景中的数字永生,还有很长一段路要走。

北京大学哲学系教授周程指出,从技术层面看,数字永生的挑战在于把人类意识精确地复制或转移到数字平台上。这至少包含两道程序,一是理解复杂的人脑结构,二是把这种结构以数据形式存储和再现。“即便实现以上技术,也不意味着可以成功复制出人类意识,因为意识的本质及其与大脑物理结构之间的联系仍是科学界的未解之谜。”周程说。

此外,数字永生也考验数据和算力。“数字存储和处理能力的极限、数据的长期保存以及意识运行所需的资源问题,都是需要解决的技术难题。”周程表示。

除了技术限制,数字永生还涉及一些更深刻的伦理问题。在周程看来,数字永生重塑着人类关于死亡的文化体验,一定程度上模糊了生与死的边界。“在数字永生概念中,‘复制体’虽不具有肉体,但它继承了逝者的全部心灵内容。对于任何文化来说,都需要重新考虑同一性问题,即数字人是否等同于本人。”周程认为,这一问题将会挑战人们对于生命、死亡以及生活意义的传统认知。

数字生命的主体性问题是另一伦理难点。郑飞认为,当前的虚拟数字人不具有“主体性”,也不具有人格权,但数字永生时代的虚拟数字人具有“主体性”可能。“目前学界普遍认为,只要人工智能体拥有人类智慧特征,具有自主性,能够自我运行、自我学习、推理结果并做出合理决策,它就能够拥有主体资格或至少拥有有限主体资格,并享有一定的人格权。”

由于同一性和主体性的问题,引发更多伦理争议。比如,谁为数字人的不良行为后果承担责任、如何保证数字永生个体的自主权、人们是否有权销毁数字永生复制人等。“针对数字人这一新型法律主体,必然需要为其配备相应的权利义务规范,并使这些规范满足人类社会的基本伦理要求。”郑飞说。

目前,国内外尚未出现针对数字永生的专门伦理规范文件。但周程认为,可以借鉴已经制定的人工智能伦理治理相关准则,作为探讨AI“复活”技术伦理问题的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