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保障数字生命技术始终向善(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4-05-09 02:1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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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3月,欧洲议会正式通过《人工智能法案》,其中强调构建“可信赖人工智能”。“这启示我们,AI‘复活’应该具有一定的技术稳健性和安全性,确保人类主体的有效监督,使其发展朝着更加安全、负责任和可信赖的方向前进。”周程表示。

数字生命治理不能一蹴而就

“面对数字生命,我们既不能盲目乐观,又不能束手束脚。”周程认为,数字人、数字生命的出现势不可当。“我们要积极做好准备,对相关的伦理风险进行充分评估,创新关于数字生命的治理模式,只有这样做才能拥抱一个更光明的数字未来。”

治理规则的制定需要多方广泛参与。就AI“复活”而言,利益相关方既包括数字生命相关遗嘱的订立者及其亲属,也包括科创企业、互联网企业在内的数字生命的制造者、储存者,以及伦理学家、法律专家、心理学家、政府管理部门和立法机构。只有广泛地、共同地参与新技术的研究和监管,才能达到“风险最小、获利最大”。

数字虚拟人作为新兴行业正在逐渐发展壮大。采访中,多家企业呼吁,“期盼行业标准和规范的出台,更好地引导产业发展”。

记者注意到,目前,AI克隆数字人领域的行业标准尚未明晰,企业行为大多依靠自律。孙凯提到,目前他们会尽可能地做好风险防范工作。“我们在和客户沟通的过程中增加了多道环节,也花费很多资金来保护用户的隐私信息。”

为避免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孙凯希望相关部门规范行业发展,而不是任其“野蛮生长”。“现在大模型有备案制度,我们也希望能给数字人行业设置一些门槛,具有相关资质才准入。”

目前,我国已先后出台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算法推荐管理规定》《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科技伦理审查办法(试行)》等,为人工智能治理搭建了基本的规范体系,为行业规范划定了一些“红线”。

但郑飞认为,这些“红线”或失之于宽、或失之于软。“失之于宽表现为缺少明确可执行的正负面清单,现有规定过于宽泛化,难以有效界定行为的违法性;失之于软表现为当前针对人工智能治理缺乏上位法规定,现有规范法律强制力不足,宜尽快制定出台人工智能法。”记者了解到,人工智能法草案已被列入国务院2023年度立法工作计划。

郑飞建议,在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中,要注意明确虚拟数字人法律主体性。虚拟数字人包括以动画CG(计算机图形技术)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作品型虚拟数字人”、以数字化身和弱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人格作品型虚拟数字人”,以及以强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为主的“有限主体型虚拟数字人”。“只有强AI驱动型虚拟数字人在未来具有主体性可能,其他类型的虚拟数字人均属于法律客体范畴。”

此外,郑飞还提出应根据“复活”对象及用途进行审查,明确严管私用、审慎公用的思路。“比如,对于‘复活’英烈等用于爱国主义教育的,应当在尊重亲属意愿的基础上予以前置性审慎审查。”

同时,比照人工智能在学术研究中的“披露性”原则,还应建立深度合成内容标注机制。“以显著、明确、无异议方式对虚拟数字人作出特别标注,让用户清楚知道其属性。”郑飞强调。

无论是行业标准,还是法律规范,治理的本质是为了让技术向善发展。在周程看来,治理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立场。尊重人、保护人、善待人、帮助人,是发展数字生命最基本的关切点,也是标准、规范制定过程中的核心要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