跨境电商再迎利好政策 适用范围扩至22个城市
11月21日,国务院召开常务会议并决定,从2018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另外,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
援引《北京商报》消息,APEC子商务工商联盟专家、对外经贸大学教授王健对此解释称:“‘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意味着跨境商的零售进口流程将进一步简化,实施简易的进口流程。
中国子商务研究中心主任、研究员曹磊曾分析称,“个人物品监管”对跨境零售进口是最大利好消息。对跨境进口商品按“货物”定性至关重要,将跨境商零售进口商品的性质定义为“个人物品”,是其不再受制于一般贸易的监管,是利好消息。
王健进一步解释道,“该政策的意义在于,有利于适用城市吸引跨境商企业,进一步降低已在该城市落户的跨境商企业经营进口商品的成本。长远地看,也将进一步满足该城市市民对进口产品的需求。”
据环球网科技统计,这已是第三次延长跨境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
2016年4月8日,为规范行业发展,财政部、发改委等11个部门制定的跨境商零售进口政策正式实施,除将行邮税改为综合税外,新政还对进口货物实施一般贸易监管模式。
经国务院批准,2016年5月,我国出台了跨境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要求过渡期政策。2016年11月,过渡期进一步延长至2017年底。
而2017年9月20日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又研究决定,将跨境商零售进口监管过渡期政策再延长一年至2018年底,即继续对天津、上海、杭州、宁波、郑州、广州、深圳、重庆、福州、平潭等10个试点城市(地区)跨境商零售进口商品暂按照个人物品监管。
11月7日,在首届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简称“进博会”)上,商务部子商务和信息化司司长骞芳莉透露,目前商务部正在会同相关部门,研究完善跨境商零售进口相关政策过渡期后的监管方案,将按个人物品监管的总体思路优化完善监管措施,同时保证监管安排的总体稳定。
以下为政策详细内容:
会议决定,一是从明年1月1日起,延续实施跨境商零售进口现行监管政策,对跨境商零售进口商品不执行首次进口许可批件、注册或备案要求,而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
二是将政策适用范围从之前的杭州等15个城市,再扩大到北京、沈阳、南京、武汉、西安、厦门等22个新设跨境商综合试验区的城市。非试点城市的直购进口业务可参照执行相关监管政策。
三是在对跨境商零售进口清单内商品实行限额内零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按法定应纳税额70%征收基础上,进一步扩大享受优惠政策的商品范围,新增群众需求量大的63个税目商品。提高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商品限额上限,将单次交易限值由目前的2000元提高至5000元,将年度交易限值由目前的每人每年2万元提高至2.6万元,今后随居民收入提高相机调增。
四是按照国际通行做法,支持跨境商出口,研究完善相关出口退税等政策。
五是按照包容审慎监管原则,依法加强跨境商企业、平台和支付、物流服务商等责任落实,强化商品质量安全监测和风险防控,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
除此之外,会议还指出,要瞄准国际先进水平,多措并举发展“通道+枢纽+网络”的现代物流体系,确保全社会物流总费用与国内生产总值比率明显降低,提高经济运行效率,促进高质量发展。
为一要以区位和产业条件较好、辐射能力较强的城市为载体,布局建设一批重点物流枢纽。构建物流枢纽干线网络体系,重点发展铁路干线运输。健全转运、装卸等物流标准,推进集装箱、托盘等设备标准化,加快发展多式联运。
二要更大发挥市场机制作用,整合优化现有物流园区、货运场站等设施,提高集约利用和信息共享水平,统筹补齐物流枢纽设施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物流软硬件短板。支持物流枢纽运营主体通过发债、上市等融资。
三要加快物流领域“放管服”改革,打破阻碍货畅其流的制度藩篱,坚决消除乱收费、乱设卡等推高物流费用的“痼疾”。进一步扩大物流业对外开放,鼓励包括民企、外企在内的社会资本参与物流枢纽建设运营。密切与全球重要物流枢纽等的合作。
四要大力培育供应链物流、快递和商物流等新模式,促进物流体系智能绿色、高效便捷发展,提升国际竞争力。
(责任编辑:单征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