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

光山新闻网 刘斌 2019-05-17 16:12: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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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高等学校、中关村各分园管委会:

 

为加强和规范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管理,支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推动高校更好地服务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教技司〔2018〕115号),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联合研究制定了《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2019年4月22日 

 

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充分发挥高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的作用,提升科技成果转化服务能力和创新人才培养质量,支持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专业化、规范化、市场化发展,加快推动科技成果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以下简称中关村示范区)转化落地,支撑北京全国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根据《教育部科学技术司 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促进在京高校科技成果转化实施方案》(教技司〔2018〕11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高校在京设立的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申报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以下简称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教育部科学技术司(以下简称教育部科技司)与中关村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关村管委会)负责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管理的具体工作,日常办事机构设在中关村管委会。

 

第四条 本办法所指中关村企业,是在中关村示范区内注册的高新技术企业(含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和中关村高新技术企业)。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五条 申报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高校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较强的科研实力和创新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科技成果,且科技成果具有较强的市场应用价值;

 

(二)重视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国家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了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办法和措施,出台了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实施以及科技成果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离岗或兼职创业、人员考核评价等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各项制度;

 

(三)设立了技术转移转化服务部门或独立法人单位,在岗位设置、人员聘用与激励、经费投入等方面具备持续稳定的保障措施。

 

第六条 申报高校技术转移办公室的高校技术转移转化服务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由高校设立、以促进本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为主要职责的内设部门或独立法人单位;

 

(二)有能够满足业务发展需求的办公条件和固定服务场所;

 

(三)具备开展科技成果信息挖掘、统计汇总、知识产权服务、分析评估、推介对接、运营转化等专业化服务能力;

 

(四)专职工作人员不少于5人,其中应包括以市场化方式引进的具有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法律或金融等相关背景的复合型、专业性技术转移转化人才;

 

(五)具备健全的管理机制和管理制度,制定了经费管理、考核评估、员工激励等工作制度;

 

(六)统筹推进本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管理本校持有的科技成果不少于50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