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全国人大涉港决定草案法理依据充分
解读丨全国人大涉港抉择草案法理依据充实
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集会会议的一项重要议程就是审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关于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抉择(草案)》。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传授郑戈接管采访暗示,涉港抉择草案宪制基本坚硬稳固,有充实的法理依据;涉港国安立法采纳“抉择+立法”两步走的方法,合乎宪法、根基法,是依宪立法。
涉港抉择草案有充实的法理依据
涉港抉择草案,切合宪礼貌定和宪法原则,与香港根基法有关划定是一致的。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作说明时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相关抉择,是按照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二项、第十四项、第十六项的划定以及香港根基法的有关划定,充实思量维护国度安详的现实需要和香港出格行政区的详细环境,就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建造出的制度布置。
“依据宪法、根基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完全有权力从国度层面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这一点是大白无误、无可反驳的。”郑戈汇报记者。
从宪法看,第三十一条划定,“国度在须要时得设立出格行政区。在出格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凭据详细环境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令划定”。第六十二条划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职权时明晰,“监视宪法的实施”“抉择出格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该当由最高国度权力构造行使的其他职权”。这些条文说明全国人大有权敦促在香港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
香港根基法第23条划定,“香港出格行政区应自行立法克制任何叛国、破裂国度、煽动兵变、颠覆中央人民当局及窃取国度机要的行为,克制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集体在香港出格行政区举办政治勾当,克制香港出格行政区的政治性组织或集体与外国的政治性组织或集体成立接洽”。
然而,香港回归20多年来,由于反中乱港势力和外部敌对势力的积极阻挠、滋扰,23条立法一直没有完成。并且,自2003年23条立法受挫以来,这一立法在香港已被一些醉翁之意的人严重臭名化、妖魔化,香港出格行政区完成23条立法实际上已经很坚苦。香港出格行政区国度安详规模恒久“不设防”状况亟待改变,“短板”亟待补上。
“这个‘应’字清晰表白,23条立法是香港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权力。从法理上讲,有权力施加义务的主体虽然有权在义务方推行不能的环境下本身完成义务方本应完成的工作。但一些人(尤其是部门香港法令界人士)存心遗漏‘应’字,将自行就国度安详立法视为香港自治范畴内的工作。在这种环境下,严格依照宪礼貌定来完成相关立法尤为须要。” 郑戈说。
专家暗示,根基法第23条是授权香港就国度安详自行立法,但并没有解除全国人大立法的权力。国度安详法立法从来就属于中央事权。世界上无论是单一制国度照旧联邦制国度,国度安详立法都属于国度立法权力;无论是普通法国度照旧大陆法国度,都拟定有国度安详法。23条并不改变国度安详立法属于中央事权的属性,中央也并不因此丧失在维护国度安详方面应有的责任和权力。
另,按照根基法第18条第三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征询其所属的香港出格行政区根基法委员会和香港出格行政区当局的意见后,可对列于本法附件三的法令作出增减,任何列入附件三的法令,限于有关国防、交际和其他按本礼貌定不属于香港出格行政区自治范畴的法令。“国度安详是国防和交际都要涉及的根才干项,也是国防和交际所要到达的根基目标之一,国度安详立法就是‘不属于香港出格行政区自治范畴的法令’”。郑戈暗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