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丨全国人大涉港决定草案法理依据充分(2)
因此,全国人大从国度层面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宪法有授权,根基法有保障,履职行为合法,事情布置正常,完全合乎法理,完全于法有据。
与此同时,涉港国安立法与根基法23条立法并不斗嘴。香港出格行政区按照根基法第23条划定仍然负有维护国度安详的宪制责任和立法义务,该当尽早完成维护国度安详的有关立法。但任何维护国度安详的立法及其实施都不得同全国人大抉择相抵触。
涉港国安立法分两步予以推进,切合宪礼貌定,浮现依宪立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晨在说明中指出,从国度层面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采纳‘抉择+立法’的方法,分两步予以推进”。
第一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按照宪法和香港根基法的有关划定,作出关于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的抉择,就相关问题作出若干根基划定,同时授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就成立健全香港出格行政区维护国度安详的法令制度和执行机制拟定相关法令;第二步,全国人大常委会按照宪法、香港根基法和全国人大有关抉择的授权,团结香港出格行政区详细环境,拟定相关法令并抉择将相关法令列入香港根基法附件三,由香港出格行政区在内地发布实施。
那么,涉港国安立法为什么要分两步走呢?专家表明,从法理上来说,两步走也是按照宪法要求,与宪法、根基礼貌定一致。
郑戈汇报记者,主要原因有三点。宪法第三十一条和第六十二条第十四项划定了全国人大有权设立出格行政区,有权抉择出格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留意这是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作抉择。特区国度安详方面的制度属于根基制度,由全国人大而不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来抉择切合宪法,更具权威性。”
那么为什么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而不是全国人大来直接立法呢?“从法理上看,我国的《国度安详法》即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拟定的,假如合用于香港的维护国度安详立法反而由全国人大拟定,在法令位阶上会存在问题。”郑戈暗示。
但按照宪法、根基法,全国人大常委会并没有直接拟定涉港国度安详法令的权力。“根基礼貌定的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权力只是表明根基法,而没划定它可觉得香港立法。宪法中在划定人大常委会权力部门又没有提及出格行政区。只有全国人大在宪法中被明晰赋予了抉择出格行政区制度的权力。”郑戈暗示,因此需要一个授权,全国人大通过抉择授权给人大常委会举办立法,分两步予以推进,这一布置完全合乎宪法、根基礼貌定。(中央纪委国度监委网站 兰琳宗)
【编辑:朱延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