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环保督察:福建对136名责任人问责 厅级干部

光山新闻网 admin 2019-02-02 22:2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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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2月27日 据生态环境部网站消息,福建省通报中央环境保护督察移交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问责情况。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6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8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1人。

11月9日,福建泉港山腰盐场生产正常。距泉港碳九泄漏事件事发地以南约20公里的泉港山腰盐场场长叶家云表示,泄漏事件发生后,盐场第一时间停止纳潮,并利用库存海水继续作业;目前用于生产的海水均为事发前纳进来的,食盐安全有保障;盐场食盐储备充足,完全可以满足市场需求。/p 记者 陈龙山 摄

资料图:福建泉港山腰盐场生产正常。 记者 陈龙山 摄

  2017年4月24日至5月24日,中央第五环境保护督察组对福建省开展了环境保护督察工作,并于2017年7月31日将督察发现的13个生态环境损害责任追究问题移交我省,要求依法依规进行调查处理。

  福建省委、省政府对此高度重视,把抓好环保督察移交问题问责追责工作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自觉提升站位,强化责任担当,严密组织调查处理和问责工作。7月31日反馈会后,省里相继召开省委常委会会议、省政府常务会议等,对环保督察问责做出全面部署,要求相关部门从讲政治高度,对移交的13个问题线索逐一调查到位、处理到位。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高度重视环保问责工作,省委书记于伟国,省长唐登杰亲自审核相关报告,提出具体意见与要求。省纪委多次召开常委会会议研究、推动问责工作,牵头成立省环保问责领导小组,明确了问题处置五条原则、三项制度,确定了十条问责原则,梳理三个工作阶段13项工作流程,迅速、规范、有序开展调查问责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等相关部门积极配合、相关市县党委政府上下联动,协同推动问责各项工作落实。根据查明事实,依据有关规定,经福建省委、省政府研究,决定对136名责任人严肃问责。其中:厅级领导干部14人,县处级干部81人,乡科级及以下人员41人;给予党纪政务处分91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3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5人,诫勉40人(其中,结合组织处理1人)。现将有关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一、关于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

  1.连江县近海海域违规养殖问题。2013年以来,连江县近海海域规划区外近海超规划养殖达15714.7公顷,且无证养殖问题突出,造成养殖区水质下降。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连江县副县长陈坚斯党内警告处分。

  2.泉州市海水养殖管控不到位问题。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核心区存在部分非法海蛎养殖场,保护区缓冲区还存在违法建设和经营餐饮场所;泉州湾河口湿地省级保护区核心区、缓冲区的“牛尾石”海域长期存在违规海水养殖问题,泉州市林业局、泉州湾河口湿地保护区管理处日常监管不到位。对此,责令泉州市政府、晋江市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泉州市人防办党组书记、主任林琪伟(时任泉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诫勉处理,给予泉州市林业局党组副书记、调研员李丽玲(时任泉州市林业局副局长,分管保护区),深沪湾海底古森林遗迹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处主任苏文伟政务警告处分,给予泉州晋江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李志强诫勉处理。

  3.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养殖问题。保护区对历史遗留的9085亩养殖池塘未实施“退养还湿”,且2013年以来保护区内新增违法养殖面积767.98亩,对红树林自然生态系统造成一定影响。对此,责令云霄县政府作出书面检查,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云霄县委常委、副县长方伟仪(时任云霄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对云霄县政府原党组成员、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原局长林铭儒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违纪问题,给予留党察看一年,政务撤职处分,给予云霄县人大党组原副书记谢绍舟(时任漳江口红树林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局长,已退休)诫勉处理,对时任管理局局长方蔚煌进行问责,因其同时存在其他严重违纪违法问题,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关于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

  1.省住建厅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问题。省住建厅对全省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对全省生活垃圾处理设施建设和存量(非正规)垃圾治理工作推进滞后,对全省垃圾填埋场渗滤液处理设施提标改造工作部署落实和督促检查不力,造成垃圾无害化处理设施建设不到位、环境污染隐患突出。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省住建厅副厅长王胜熙、省住建厅城市管理处调研员杨孝仁(时任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调研员)政务警告处分,给予省住建厅城市建设处处长陈仲光诫勉处理。

  2.福州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闽侯县未按要求建成闽侯县垃圾焚烧发厂项目,罗源县未按要求建成罗源县垃圾焚烧发厂项目,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时任闽侯县副县长、调研员杨传金(已退休),闽侯县委常委、政法委书记郑学锦(时任闽侯县副县长)党内警告处分,给予福州市政府副秘书长、调研员蔡文(时任罗源县委常委、常务副县长),福州地区大学新校区后勤服务管理中心副主任、闽侯县上街镇党委副书记、镇长何晨东(时任闽侯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政务警告处分。此外,还对负有责任的2名乡科级干部给予诫勉处理。

  3.南平市推进垃圾无害化处理工作滞后。南平市未能按照规划要求建成南平垃圾焚烧厂和餐厨垃圾处理设施;延平文田垃圾填埋场违规排放渗滤液以及渗滤液处理不达标,在省、市环保督察多次行政处罚后仍久拖不决;顺昌县垃圾填埋场在未建设垃圾渗滤液处理站的情况下违规启用;浦城县垃圾填埋场存在渗滤液处理不到位问题;政和县垃圾处理场没有配套建设相关设施,垃圾渗滤液处理不到位造成环境污染。根据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南平市住建局副调研员胡永照(时任南平市城市公用事业管理局局长)诫勉处理;给予顺昌县委常委、总工会主席陈光兴(时任顺昌县副县长)、南平市贸促会副会长祖强(时任浦城县副县长)、武夷新区管委会调研员洪少峰(时任政和县副县长)政务警告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