邻人违建仅被“纸面处理惩罚” 湖南一房主告状两当局部分(3)
原告王老太指出,按照《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筹划法〉步伐》的划定,第三人符某衡宇高出建树工程筹划许可证确定的修建面积,且超出公道误差范畴,属于“无法采纳纠正法子消除影响”,该当“限期拆除”,可能“充公实物可能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树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遂诉请法院责令法律局依法履职。
被告法律局则认为,该局对第三人符某已经努力正确的推行了法定职责。作为被授权的行政机构,他们可采纳责令遏制建树、限期纠正、罚款、自行拆除,依法强制拆除、充公实物可能违法收入等惩罚抉择,这属于其行政自由裁量权,如何惩罚由行政法律构造依法作出。王老太不能诉请法院来要求行政构造作出详细行政行为,不然将造成司法权代替或排斥行政权。
但王老太的署理人当庭指出,“对付违建,是限期纠正、限期拆除,照旧举办罚款等,法令均有明晰划定,没有自由裁量范畴,只是罚款的幅度属自由裁量范畴。且对第三人的违建,你们此前已经作出了‘限期拆除’的抉择,这个行政行为已经具有羁绊力和公信力,所以只能诉请你们依法推行。”
在法庭质证阶段,法律局署理人还回应2020年6月6日原告向该局提出过的行政法律申请,“接到这个申请后,我们局里很重视,纪委监察部分对相关责任人举办了问责,同时也筹备对他(符某)启动行政惩罚,但原告这边提起了行政诉讼,所以我们的行政惩罚就没有实施。”
最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查处第三人建房的行为是否完毕。法律局署理人答,该局对符某违建的最终处理惩罚并没有出来。尽量,离上一次要求限期拆除的“纸面处理惩罚”已过了2年多。
两场庭审举办了一成天,均未当庭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