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局官员按“老例”套取公款 如何区分主从犯(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10-14 17:19:22
浏览

  综上,范某系局长、刘某系政委,田大淦系分担财政的副职,三人磋商将公款以单元名义送给郑某某,并无据为己有的意图,应认定为单元行为,而非小我私家行为,故不能认定送给郑某某的10万元为三人配合贪污的数额。

  田大淦犯数罪,应对其每个罪名别离量刑。本案在量刑中综合思量了如下因素:在贪污罪中,田大淦具有率直情节,但其是贪污犯意的提倡者,且是由其布置实施套取行为,因此其为主犯,应对配合贪污数额包袱刑事责任;其家眷代田大淦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惩罚。在纳贿罪中,田大淦具有率直情节,其家眷代田大淦主动退赃,可以酌情从轻惩罚。团结其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其家眷代为预缴罚金人民币10万元,可以对其从宽惩罚。(恩施州纪委监委宣传部对本文亦有孝敬)(本报记者 刘一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