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甘洛中毒窒息事故调查报告发布:多人被处分追责(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1-04-30 18:14: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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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陈明友,鸿照公司矿山矿长,负责矿山安全生产管理工作,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在决定对3号通风井实施风路改造时,未督促制定风路改造施工方案及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方案,未检查本单位安全生产状况,未及时发现并消除井下掘进工作面违规采用高压风代替局部通风机通风、废弃巷道封堵不严等安全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管理责任,已涉嫌犯罪,依据《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建议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人员。

  1.阿西打洛,中共党员,2010年5月任甘洛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至今,主持全局工作,未按照《甘洛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甘委〔2014〕122号)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组织开展矿产资源领域“打非治违”工作不力,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甘洛县纪委监委对甘洛县国土资源局党组书记、局长阿西打洛予以政务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2.阿木解的,中共党员,2016年11月任甘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至今,主持全局工作,未按照《甘洛县安全生产“党政同责”暂行规定》(甘委〔2014〕122号)规定履行监管职责。甘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对鸿照公司赤普Ⅰ铅锌矿开展系统维护和整改工作未进行跟踪,对事故发生负有领导责任。建议由甘洛县纪委监委对甘洛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阿木解的予以政务立案调查,并给予行政警告处分。

  3.建议责成甘洛县政府向凉山州政府作出深刻检查,由凉山州政府约谈甘洛县政府县长和分管安全生产工作副县长。

  (四)行政处罚建议。

  1.鸿照公司未严格落实非煤矿山安全管理制度,现场管理混乱、技术管理缺失、职工安全教育培训流于形式,未及时排查整治安全隐患而导致发生较大事故,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八十四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九条第(二)项规定,建议对鸿照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70万元。

  2.何志东,鸿照公司唯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十八条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公司管理混乱,未能及时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主要领导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和《生产安全事故罚款处罚规定(试行)》第四条第二款第(一)项规定,建议对何志东处以上一年年收入(上一年年收入按2017年四川省城镇全部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671元的7倍计算)40%的罚款,人民币164278.8元。

  3.其布布沙子,鸿照公司矿山副矿长,未严格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排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对事故发生负有管理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建议撤销其布布沙子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证,五年内禁入该行业。依据《四川省安全生产条例》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三)规定,建议对其布布沙子处以罚款人民币2.3万元。

  五、防范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