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部通报十起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案例(3)
2020年2月17日,梧州市藤县生态环境局将该案移送藤县公安局。12月25日,藤县人民检察院对涉案四名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近期,藤县人民法院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该公司罚金100万元;以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桂某、阿东、阿艺、阿泰四名被告人有期徒刑三年,并处10万元至5万元不等的罚金。
2020年3月5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生态环境厅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环境违法行为有奖举报办法》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六:甘肃省生态环境厅对某环保公益组织举报环境违法案件实施奖励
2020年9月4日,某环保公益组织通过《酒泉循环经济产业园调研报告》向甘肃省生态环境厅举报,反映园区生态环境、规划、水源地保护等多方面问题。甘肃省生态环境厅立即派专项调查组进行现场核实。调查组会同酒泉市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规划部门、水利部门、国土部门、林草部门等多个部门对相关违法行为进行调查核实。
经查,玉门市康宝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未按环评要求建设循环水池、沉淀池,生产废水排入企业以前建设的尾矿库;此外,该公司还存在未验先投的环境违法行为。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对该公司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酒泉市浩海煤化有限公司在玉门东镇工业园区建设的100万吨/年捣固焦项目,地面除尘站未开启运行,1号焦炉装煤过程中产生大量黄色烟气直排,酒泉市生态环境局玉门分局对该公司烟气无组织排放的环境违法行为进行了立案查处,依法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18万元。
甘肃省生态环境厅根据《甘肃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给予该组织1万元奖励。
案例七: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对微信举报某企业超标排放含重金属废水案件实施奖励
2019年4月3日,群众通过微信向福建省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举报,反映晋江市内坑镇群峰路有一无名不锈钢门花加工点违法生产。收到举报信息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立即指派辖区的内坑环保中队前往核实。现场核实后,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成立专案组,会同晋江市环境监测站和晋江市公安局内坑派出所开展现场调查。
经调查发现,该加工点为温某某经营的不锈钢门花加工点,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现场检查时该加工点正在生产,清洗废水正在外排且地面有淤积生产废水。采样监测显示,白色PVC管道内外排生产废水中六价铬、总铬、铜、镍浓度分别超标4-50倍;地面积水中六价铬、总铬、铜、镍浓度分别超标31-260倍。该加工点非法排放废水的总铬、六价铬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已超标三倍,含铜重金属污染物浓度已超标十倍,涉嫌污染环境罪。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将案件移送晋江市公安局侦办。公安机关立案侦办后抓获犯罪嫌疑人温某某及同伙曾某某。鉴于该加工点外排含重金属废水可能对周边环境造成损害,公安机关委托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晋江市人民检察院随后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环境公益诉讼。与此同时,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针对该加工点未办理建设项目竣工环保“三同时”验收的违法行为立案处罚,罚款20万元。
泉州市晋江生态环境局根据《晋江市环保有奖举报规定》有关规定,给予举报人1万元奖励。
案例八:山东省济宁市生态环境局任城区分局对微信举报企业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案件以微信红包形式实施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