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礼后男方拒领证要回5万多彩礼 法院:女方返还60%
近日,江苏一法院审结了一起婚约财产返还纠纷,这也是彩礼新规实施后当地的首例判决。
小刘与小张经人介绍相识,2022年10月举办了结婚仪式,当天小刘给小张彩礼88000元。后来,双方关系恶化,小张转账退还小刘26000元等钱款。2天后小张后悔退婚,但小刘去意已决,拒绝领证,并起诉要求小张退还剩余彩礼。
法院认定,小刘对双方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女方在共同生活期间,确实花费了一些费用,法院综合考虑后判决由女方返还彩礼的60%,而小刘母亲和妹妹给小张的红包等都不认定为彩礼。
当彩礼遭遇纠纷,如何“始于爱 归于礼”
“给她买的手机、首饰及转账都属于彩礼,必须一分不差还我。”近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团河法庭三级高级法官梁睿审结了一起涉彩礼纠纷案,庭审现场,一对昔日情侣吵得不可开交。贾先生表示恋爱期间的多笔消费支出和转账均为彩礼,李女士则认为是表达爱意的赠与,两人争执不下。
为统一涉纠纷案件法律适用,2024年2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实施。中国法学会婚姻家庭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教授蒋月认为,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彩礼认定范围、彩礼返还原则、诉讼主体资格等重点难点问题予以规范,同时进一步细化了返还彩礼纠纷的裁判原则和尺度,有助于统一类案的法律适用标准,妥善平衡双方利益。
贾先生与李女士的案件是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首次适用规定审结的一起彩礼返还纠纷案。据最高人民法院相关统计,规定实施当天,全国至少有6地法院适用规定审理了涉彩礼纠纷案件,都是双方婚后同居时间不满一年,其中3个案例涉及的彩礼在20万元以上。
恋爱同居期间的金钱往来是彩礼,还是赠与?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规定明确,以彩礼为名借婚姻索取财物,另一方要求返还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当事人因主张全部或部分返还彩礼而产生纠纷是现代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带来的新司法问题。”梁睿告诉记者,从司法实践看,涉及彩礼返还的纠纷因双方当事人关系特殊、争议大,处理不当极易激化矛盾。
2021年年初,贾先生与李女士通过商业婚恋网站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恋爱期间,贾先生为李女士购买了手机、首饰,多次转账合计4万元。随后两人开始不定期共同居住,谈论结婚事宜。贾先生答应给付彩礼50万元,并先向李女士转账15万元,半年后,两人因性格及生活习惯问题分手。谈及彩礼返还,两人各持己见,谁也不肯让步。
梁睿看来,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恋爱同居期间,男方给予女方的财物究竟是彩礼还是赠与。规定明确,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
梁睿指出,认定彩礼需同时具备两个要件,一是没有其他给付义务,一方因期待与对方缔结婚姻而实施的给付行为;二是需双方均明知结婚的目的。梁睿分析说,贾先生为李女士购买的手机、首饰以及转账的4万元,属于恋爱关系中为增进感情进行的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彩礼;双方沟通彩礼数额后,贾先生向李女士转账了15万元,双方也曾明确认可为彩礼,因此,可以认定15万元为贾先生为达到与李女士结婚的目的而给付的部分彩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