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试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状况探访(2)
江苏省副省长、省公安厅厅长刘旸介绍说,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有助于案件繁简分流,减少轻微刑事案件挤占有限的警力资源,提高侦查效率,促使公安机关多破疑难复杂案件,更多地打击犯罪。
早在2014年,江苏公安机关就在全国率先建立轻微刑事案件快速办理机制。刘旸介绍说,江苏公安全面建设一体化、智能化、精细化、合成化执法办案管理中心,大力推进受立案制度改革和刑事案件由法制部门统一审核、统一出口机制改革,确保认罪认罚案件办理质量,对涉及青少年、社会危害轻微、嫌疑人系初犯偶犯等刑事案件,大力实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通过开展刑事案件律师辩护全覆盖试点工作,将指派律师辩护逐步扩大到全部普通程序审理刑事案件中,人权司法保护力度不断加大。”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夏道虎介绍说,新刑事诉讼法修订实施后,江苏高院经向省委政法委报告,在调研总结南京地区试点基础上,起草《办理认罪认罚刑事案件指导意见》,对认罪认罚制度适用范围、条件和程序等作出探索性规定。
“从试点情况看,这项制度还存在从宽处理如何把握、认罪认罚自愿性如何审查、指派律师制度如何操作等问题,需要在理论上进行探索,在实践中不断完善。”夏道虎说。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刘华认为,这项制度变革不仅顺应了世界刑事诉讼发展趋势,部分借鉴但又显著区别于域外诉辩交易、控辩协商制度,带有鲜明的本土性、开创性,还对有效实施刑事诉讼案件繁简分流,在更高层次上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的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试点案件审查起诉期限平均缩短16.6天,同比下降33%。”刘华认为,落实好认罪认罚从宽制度,需要发挥检察机关的主导作用,积极构建与之相适应的刑事检察模式,注重发挥检察机关上接公安、下对法院的优势,在认罪认罚启动、协商、量刑建议等核心环节发挥好穿针引线的作用。要注重发挥律师的外部平衡制约作用,保障律师会见、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执业权利,维护被追诉人合法诉讼权益。
认罪认罚从宽
蕴含多重价值
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介绍说,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第二轮试点的两年间,全国共审结认罪认罚案件20.55万件。
胡云腾从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角度,将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价值蕴含总结为五组关系:
两个和解,即被告人和国家的和解、被害人和被告人的和解,体现和谐司法、恢复性司法;两个参与,被告人参与到对自己处罚的决定中,被害人参与到公诉机关代表国家指控被告人的程序中,体现了对被告人和被害人的权利尊重;两个节约,节约了公检法机关办案成本以及当事人的时间和费用;两个减轻,减轻国家改造犯罪的成本,减轻被告人的刑事责任;两个风险,化解罪犯报复社会的风险、降低罪犯再犯罪风险,减小犯罪分子和被害人之间二次伤害或者互害风险。
“要在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下,直接服务于分解案件类型的需要,确保某些疑难复杂案件精准精细审理。”胡云腾认为,要注重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注意这一制度与法律援助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的完善,与自首制度、坦白制度等相邻制度的联系和区别。
“司法机关应当通过一定的程序保障,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3个诉讼阶段均能在意思自由的情况下,完全、清晰地知悉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从而自愿、真实地认罪认罚。”江苏高院副院长茅仲华说,要充分整合律师资源,创新值班律师服务方式,完善工作保障,使值班律师更多地参与到认罪认罚案件办理中,为案件质量提供更加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