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总局、教育部联合印发《关于深化体教融合促进青少年健康发展的意见》(3)
(二十五)鼓励青少年体育俱乐部发展,建立衔接有序的社会体育俱乐部竞赛、训练和培训体系,落实相关税收政策,在场地等方面提供政策支持。教育部、体育总局共同制定社会体育俱乐部进入校园的准入标准,由学校自主选择合作俱乐部。同时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改善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避免因联合认定俱乐部而可能出现变相行政审批的现象。
(二十六)支持社会体育组织为学校体育活动提供指导,普及体育运动技能。有条件的地方,可以通过政府向社会体育组织购买服务的方式,为缺少体育师资的中小学校提供体育教学和教练服务。
六、大力培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队伍
(二十七)落实《学校体育美育兼职教师管理办法》,制定优秀退役运动员进校园担任体育教师和教练员制度,制定体校等体育系统教师、教练员到中小学校任教制度和中小学校文化课教师到体校任教制度。畅通优秀退役运动员、教练员进入学校兼任、担任体育教师的渠道,探索先入职后培训。
(二十八)选派优秀体育教师参加各种体育运动项目技能培训,增强体育教学和课余训练能力。
(二十九)制定在大中小学校设立专兼职教练员岗位制度,明确教练员职称评定、职业发展空间等。
七、强化政策保障
(三十)研究制定有体育特长学生的评价、升学保障等政策,探索灵活学籍等制度,采取综合措施为有体育特长学生创造发展空间,为愿意成为专业运动员的学生提供升学通道,解除后顾之忧。
(三十一)鼓励各地在体育传统特色学校的基础上建立健全“一条龙”人才体系,由小学、初中、高中组成对口升学单位,开展相同项目体育训练,解决体育人才升学断档问题。
(三十二)加强场地设施共享利用,鼓励存量土地和房屋、绿化用地、地下空间、建筑屋顶等兼容建设场地设施。支持场地设施向青少年免费或低收费开放,将开展青少年体育情况纳入大型体育场馆综合评价体系。鼓励利用场地设施创建或引入社会体育组织,提供更多公益性体育活动。
(三十三)严格规范青少年运动员培训、参赛和流动,加强运动员代理人从业管理,坚决执行培训补偿政策,切实保障“谁培养谁受益”。
(三十四)加大对青少年体育赛事、活动的宣传转播力度,营造全社会关注、重视青少年体育的良好氛围。
八、加强组织实施
(三十五)成立由国务院办公厅、教育部、体育总局牵头,中央宣传部、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自然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卫生健康委、税务总局、市场监管总局、银保监会、共青团中央等部门参与的青少年体育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重大事项按程序报国务院决定。
(三十六)压实地方责任。通过统筹资源、加强考核等政策引导,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三十七)建立联合督导机制,对体教融合中涉及全民健身、竞技体育的相关政策执行情况要定期评估,对执行不力的要严肃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