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国文字地名考证及相关问题(4)
楚国鄂君启舟节中的“鄂”地长期被定在今湖北鄂州市,加之“由”“古”二字时有形近相混的情况,导致“油”字被误释为“沽(湖)”,由此误释进而提出了节铭有三条水运路线的观点,将“逾”理解为“更换水路”或采用“水陆联运”的方式。直到陈伟正确地释读为“油(淯)”,即今汉水的支流白河,舟节上半段的线路才基本得以理顺。20世纪70年代之前,学界未将节铭的鄂定为《汉志》南阳郡的西鄂,在当时释字水平情况下,误释“油”为“沽(湖)”是一个不可忽视的因素——南阳盆地没有大型的湖泊水面,定为西鄂就难以解释节铭的“逾湖”之说,即便想到可能是“油”字,非历史地理领域的学者也不一定会联想到此字可以破读为《山海经》(《文选》注引)、《水经注》里的淯水。
黄盛璋在《试论三晋兵器的国别与年代及其相关问题》名作中说,新郑“郑韩故城”窖藏兵器的地名“平匋”就是赵国的“平匋(陶)”,在今山西文水县西南。黄文之所以会将韩国兵器上的地名“平匋”判断为赵国之“平陶”,除受限于当时材料之外,无疑是受到地名“少曲”的合文先被误释为“肖”字,进而被误解为“趙”(赵)国之“趙”的负面影响,且赵国恰好有“平匋”地名,使他产生了“郑韩故城”窖藏兵器里也有赵国兵器的错觉。1985年李家浩将“肖”改释为“少曲”之后,这个疏误就此得以纠正。河南荥阳市广武镇南城遗址发掘出土的“坪匋市、平匋仓”等陶文资料,田成方、高靖尧定为见于《水经·济水注》的“平桃城”,此说甚是,由此可见韩兵、陶文的“平匋”并非赵地之“平匋”,属于“同名异地”。
通假手段使用得当,可以为解决地理疑难问题提供钥匙。古文字学家于省吾曾提出“律例兼备”的标准,“在利用古音知识去解决考释古文字中的具体问题时,单从理论上说明某两个字可以有双声叠韵关系是不够的,最好能举出实际的例证。”“于省吾先生借用古代司法术语,把前者称为‘律’,后者称为‘例’,认为只有律、例兼备,所下的判断才能令人信服。”(转引自林沄《古文字学简论》)陈伟、朱德熙、李家浩将上述所列鄂君启舟节的“油”读为“淯”、“芸昜”读为“旬阳”,使得节铭的汉水上中游经行线路豁然明朗,是地名研究中运用通假手段的典型例证。
通假破读使用不当,也是地名考证中的常见问题。我们以《利簋》“柬”地而言,或读为“管”(在今河南郑州市),符合“律例兼备”的条件,长期被学界信从。但新邑鼎铭文说周王从今天洛阳市的“新邑”历时“二旬又四日”才抵达柬地,坂方鼎铭文记载商王到“殷”之地祭祀之后当天返回柬地,这两则路程信息都证明了“柬”地是不可能在郑州市一带的。可见,“律例兼备”之外还有一些其他制约需要我们重视,否则就容易导致似是而非的判断。再比如,《古玺汇编》0147“啺攻帀鉨”齐国官印的“啺”旧多读为今山东曹县的“唐”,从这枚官印与“不其市节”同钤于一件陶器来看,“不其”在今山东青岛市即墨区,相应的“啺”地似乎不应远在曹县一带(今鱼台或曹县一带战国早中期属于宋国的领土,齐国只在湣王灭宋之后短暂占据过这一带)。孙刚指出,齐地“啺”应读为《左传》襄公六年“王湫帅师及正舆子、棠人军齐师”的“棠”,在今青岛市即墨区南部,这符合其对应“不其”地点的逻辑,其说可信。
地望考订有误,最主要的表现是把时代较晚的地望误当作早期地望。这里以见于秦兵器的“平周”、三晋文字的“平州(周)”为例:《汉志》西河郡有“平周”县,在黄河以东今山西省介休市西,学界据此认为战国时期的“平周”也应是此处。但是,根据陕西米脂县出土的汉代画像石题记所载:“永和四年九月十日癸酉,河内山阳尉西河平周寿贵里牛寄平造作千万岁室宅”,这里的“河内山阳尉”是墓主人生前任职的地点、所任的官职,“西河平周寿贵里”是他的籍贯,墓主人死后归葬故里,据此吴镇烽提出“平周”应在今天的米脂县境内。又根据张家山247号墓汉简《秩律》中的“平周、西都、中阳”排在《汉志》上郡之列,周振鹤据此指出,“平周、中阳”二县过去被定位于黄河以东可能是错误的。陕西神木市栏杆堡出土“中阳”秦陶文,陕西榆林市桥头峁城址出土“西都”秦陶文(《文博》2019.5),为地望考订提供了重要线索,同时也为东汉永和五年(公元140年)陕北地区被匈奴占据、部分县治从黄河以西迁至今山西省境内提供了有力的佐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