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版文物保护法有哪些看点(2)
首先,进一步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登记公布主体以及有关程序,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登记,报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其次,进一步明晰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具体措施,即“由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作出标志说明,建立记录档案,明确管理责任人。”
第三,加强保护,规划先行,包括两方面内容,一是制定有关规划时将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措施纳入其中,二是组织编制行政区域内不可移动文物的保护规划。
第四,建设工程选址,要尽可能避让不可移动文物,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不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而且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均应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事先确定原址保护措施,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不得开工建设。无法实施原址保护,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需要迁移异地保护或者拆除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第五,明确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修缮的审批主体,“应当报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明确对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保养、迁移,必须遵守不改变文物原状和最小干预的原则,确保文物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第六,加强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周边历史风貌的保护,“对危害不可移动文物安全、破坏不可移动文物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当地人民政府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必要时,对该建筑物、构筑物依法予以拆除、迁移。”加强文物周边环境保护,扩大了原来法律文物保护单位的范围,包括了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
第七,加强文物消防安全,尽可能消除占不可移动文物总量约80%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安全隐患,要求不可移动文物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加强用火、用电、用气等的消防安全管理,根据文物特点,采取有针对性的消防安全措施,提高火灾预防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文物安全。
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罚款数额
第七章“法律责任”部分,由原来的16条修改为18条,加大对文物违法行为进行法律追究的罚款数额,由原来最高50万元增至500万元,情节严重的最高可罚1000万元,并且根据前面六章条款修改以及相关立法要求作出相应修订。譬如,第八十三条第一款对应法律规定的文物保护要求,增补了需要责令改正或者进行处罚的两类违法行为,包括未制定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或者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措施未经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进行大型基本建设工程,或者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考古调查、勘探的。对应不可移动文物原址保护、先考古后建设等制度,缜密夯实有关法律责任,这将有效扭转曾经时有发生的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为建设工程“遁形让步”的被动局面,切实加强地下文物保护,确保文物安全。
有关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保护的法律责任,第九十三条明确,改变国有未定级不可移动文物的用途,未依照法律规定报告;转让、抵押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或者改变其用途,未依照法律规定备案;国有不可移动文物的使用人具备修缮能力但拒不依法履行修缮义务等行为,不只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还要对单位处10万元以上3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限制业务活动或者由原发证机关吊销许可证书,对个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切实加大了处罚力度,提高了违法成本,增强了法律威严。
(作者系中国文物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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