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2)
长期以来,民法学、刑法学、行政法学、经济法学等法学学科形成了总论和分论并行的知识框架,并或多或少同步体现到相关学科的课程体系设置上。围绕法律实践中的重点问题、前沿问题,用总论研究指导分论探讨,在分论研究中提炼总论知识,从而进一步提升法学理论的系统性,不断发展新的理论以更好地指导法治实践,成为构建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的重要方法。相比较而言,宪法学不论在课程体系上还是理论研究上,都尚未完全形成总论、分论并立的知识框架。这既有受外国宪法学偏重法条研究、案例研究,并无总论分论之分等研究范式的影响,也有宪法学与我国宪法制度建设和宪法实施实践结合相对而言不够紧密的原因。
新时代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宪法在治国理政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把实施宪法摆在全面依法治国的突出位置,采取一系列有力措施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工作,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宪法理论和宪法实践。这为宪法学总论研究走向成熟、宪法学总论和宪法学分论研究逐渐分开、推动宪法学知识框架日趋完善注入强大动力。围绕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应当坚持从原著原文出发,系统阐释其中蕴含的宪法理论,提炼对于我国社会主义宪法性质、特征、优势、重要作用等理论问题以及宪法学研究方法论的学术观点,这类研究成果已经具有宪法学总论的性质。宪法学总论使得作为习近平法治思想“十一个坚持”之一的“坚持依宪治国、依宪执政”在法理上实现学术化表达,并能够进一步在宪法学理论研究、宪法学教材体系和课程体系上得到体现。按照宪法学总论的理论框架,宪法学要深入研究宪法制度的特征和运行机制,形成宪法学分论。
宪法学总论、宪法学分论研究各自走向深化,形成“总分统合”的知识框架,这使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具体路径更加清晰,在宏观层面可以沿着两个方向展开。一是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的标志性概念、原创性观点为基础,比如“宪法全面实施”“依宪立法”等,形成关于宪法学总论的宪法学知识体系,更好彰显中国宪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二是在宪法学分论研究中,把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宪法的重要论述中的概念、范畴和命题作为遵循,把诸如“全过程人民民主”“党对宪法工作的全面领导”“执政权”“监察权”“法律监督权”等具有中国特色的宪法学话语有效纳入宪法学分论知识体系中,从而不断丰富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内涵和外延。
以更具中国特色的学科体系支撑知识创新
在传统的宪法学知识体系中,某些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宪法学概念有时是被混淆着加以研究的,宪法学的知识没有在领域上细化,宪法学的知识功能也没有得到有效区分,一些重要的宪法学概念、范畴和命题也因此未能得到清晰界定和进一步深入探讨。这阻碍了宪法学知识创新,成为制约构建中国自主的宪法学知识体系的又一因素。
比如,对宪法的“规范性”缺乏深入细致的研究,不同意义和层次上的宪法“规范性”也被混淆在一起,没有区分探讨。过去有一些研究简单把法律的规范性概念套用到宪法学中,把宪法当作普通法律来研究其规范性,这既没有深刻认识宪法作为国家根本法的特殊性质,又狭隘地理解了“规范性”的内涵,没有看到宪法既有法律的规范性又具最高的法律规范性,并且还具有不同于法律规范性的政治规范性,忽视了宪法对于政治之整体而不仅仅是个别具体行为的规范功能及其在表现上的具体差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