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中介冒用客户信息办理居住证被判赔10万、道
赵先生2017年委托某房产中介公司出售房屋,并为此提供了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不料,该资料被中介公司员工宋某华盗用,用于为其个人及家属办理居住证。认为宋某华此举已经侵犯了自己的个人信息,其所在中介公司也存在管理不当等问题,赵先生将该中介公司及宋某华诉至法院,要求对方道歉并赔偿相应经济损失。20日上午,朝阳法院一审判决此案,判决中介公司、宋某华赔礼道歉,并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
房主委托售房却遭中介冒用资料
因委托出售位于北京朝阳区清河营东路的一套房屋,2017年4月,赵先生与某房产中介公司签订《房屋出售委托协议》,并将身份证、房产证复印件等资料提交给该公司房产经纪人杨某等二人。
2017年9月,赵先生到派出所办理北京市居住证,却被告知自己的房屋已经由承租人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无法再次办理。因自家房屋从未出租过,赵先生当场提出异议,民警遂将已办理居住证的相关手续出示给赵先生。赵先生这才知道,原来是中介公司员工宋某华利用职务之便,盗用了自己的身份证、房屋产权证复印件等个人信息资料,并伪造了租房协议,骗取公安机关为宋某华本人和妻子办理了居住证。
经核实,赵先生了解到,相关证件是经纪人杨某提供给宋某华的,遂联系对方提出异议。在赵先生提出异议后不久,2017年9月4日,宋某华办理了北京市居住登记卡的注销手续。
赵先生认为,涉事中介公司作为服务机构,疏于对员工的管理,使其有机会利用职务之便侵犯自己的民事权益,行为性质和社会影响恶劣,故将该房产中介、宋某华、杨某诉至法院,要求三被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经济损失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20万元,并要求删除个人信息。
中介公司称员工已被辞退
针对赵先生的说法,中介公司称,该公司收取赵先生资料的做法符合《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具有合理依据。公司制定的管理办法中,有关于客户信息保护的条款,目前侵权员工已经被予以辞退。
该公司表示,同意向赵先生书面赔礼道歉,但不同意其提出的在公司官网和主流网站上刊登书面道歉长达30天的方式。公司认为,赵先生并未实际发生经济损失,且其关于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拒绝进行赔偿,但同意在合理范围内补偿赵先生。对于删除信息,房产中介表示,解除委托关系后就可以删除。
而宋某华则表示,自己只是“无意之中擅自使用”了赵先生的身份信息,并伪造租赁合同办理了北京市居住证,但是“该行为并无恶意”,没有给赵先生造成实际损失和负面影响,且已经通过短信道过歉并及时注销了居住证,故不同意书面道歉。对于赵先生提出的经济损失赔偿及精神损害抚慰金,其也表示拒绝。
杨某称,自己虽然知道不对,但因为平日和宋某华关系比较好,还是把手机里保存的客户资料给了宋某华。对于赵先生的诉讼请求,他表示同意口头道歉,但不愿意进行赔偿。
法院:个人信息有财产价值
昨日上午,该案在朝阳法院开庭审理。
庭审过程中,公司员工陈述说,房产成交后,公司要求将卷宗快递到公司卷库,对于没有成交的卷宗,则由门店助理锁在柜子里,卷宗店内员工均可查阅,且查阅卷宗没有记录。
中介公司则表示,该公司对客户资料的保管分为两种方式,其中子材料由房产经纪人上传到公司内部系统中,实体材料则由助理进行保管。根据公司要求,经纪人必须将客户身份证、房产证及合同信息拍照上传。
朝阳法院经审理认为,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宋某华非法使用客户个人信息的行为已经构成民事侵权,杨某明知宋某华非法使用的目的仍提供信息的行为构成共同侵权。考虑到杨某的侵权行为与其履行职务存在内在关联,相应责任由其所在公司承担。
法院指出,房产中介的职责主要是利用信息优势地位,为房地产市场租售双方提供信息匹配的居间服务。对市场信息的掌握是公司营利的核心要素,在利用客户信息获取利益的同时,公司应承担高于一般主体的保管义务,对于信息的使用也应仅限于客户委托之合同目的。然而,作为管理者,涉案中介公司并未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也没有对客户信息安全进行风险提示,更遑论对客户敏感信息进行加密处理,其要求经纪人拍照上传资料的做法,亦增加了侵犯个人信息的可能性和危险性。且公司并未采取任何实际有效的措施防控风险,从而导致员工可以轻易地将业主个人信息泄露,甚至用于非法目的。本案侵权事实的发生与该公司内部监管漏洞直接相关,中介公司管理存在过错,应承担侵权责任。
最终,法院判决涉案中介公司及宋某华公开赔礼道歉,连带赔偿赵先生经济损失10万元。关于删除个人信息的诉讼请求,法院未予处理,赵先生可在委托协议终止、解除或完成后另行主张。
法院解释个人信息价值几何
同日上午,朝阳法院召开了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民事案件审理情况新闻通报会。通报会上,朝阳法院介绍了该院过去15年间审理此类案件的具体情况。据介绍,2003年至2017年该院共受理此类案件74件,其中51.4%发生于近五年,增速明显。但与此同时,判决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比例却呈现总体下降趋势,在2003年至2005年已判决发生结案的案件中,原告胜诉率达75.7%,对比近三年,这一比例已经降至47.3%。
对此,朝阳法院解释说,随着近年来互联网应用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渠道愈加多元化,因此权利人证明信息确系某特定主体侵害的举证难度逐渐增大,直接导致了胜诉率下降。
与此同时,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特殊的“财产”,其价值究竟几何也一直是大家争议的焦点。不少像杨某、宋某华这样的当事人,在侵犯他人信息后都会表示:“又没有给你造成实际经济损失,凭什么要求我赔偿?”对此,朝阳法院罗曼法官解释说,根据最高法相关司法解释,被侵权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可以认定为财产损失,“比如委托代理人调查、取证的费用等。”被侵权人因人身权益受侵害造成的财产损失或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无法确定的,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在50万元以下的范围内确定赔偿数额,“就此次判决的中介员工盗用客户信息案来说,当事人赵先生在信息被盗用后,只能再租房为亲戚办理居住证,这笔租金就是其财产损失。”
延展
朝阳法院发司法建议书:中介机构应明确客户信息使用期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