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巨额利息”引关注(4)
武义程律师表示,“这个案子原告郑崇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首先郑崇光无权处分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4万元的收购款,所以《补充协议书》中所体现的还款金额是存在瑕疵。原审是以《补充协议书》为基础判定董学和违约,但是从付款的实际情况看,截至2014年11月20日,扣除丁琦和赵汤进部分之后董学和已经向郑崇光超额支付了87.6万元,不存在任何违约的行为。其次,《会议纪要》是一份新的合同,其内容对还款的时间、金额等实体权利义务进行了明确、具体地约定,均是设立、变更当事人权利义务的约定,是参与的三方形成的新的合意,属于依法成立并生效的新的合同,已经对《补充协议书》的内容进行实质性变更,并不是原审认为的《补充协议书》的再次回顾和明确。第三,根据我国证据法的相关规定,书证《会议纪要》的证明效力大于证人施洁慈的证言,证人证言无法推翻《会议纪要》的约定内容。《会议纪要》记录人施洁慈作为案外人,参加会议只是做文字记录的程序性工作,没有参与合同实体内容的商谈,但提供的证言却对合同的实体内容作出解释,违背常理;施洁慈陈述800万债务的免除是附条件的,但是又在《会议纪要》上记录“一致同意免去800万”,并未记录任何附条件的意思,违背常理;而且施洁慈在庭审过程中承认与郑崇光有十多年的经济往来,不能因此否定《会议纪要》所记录的实质性内容。第四,在诉讼过程中,郑崇光也承认《会议纪要》是各方新的决议,是各方再次就还款金额、还款义务达成的新的约定,应依法尊重当事人真实意思,确认《会议纪要》的法律约束力。”
针对一审和终审判决结果,董学和百思不得其解,“就像张三和李四签了个合同,把王五的房子买了,这不就成了强盗了吗?法官判案不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全靠主管臆断和推理,甚至张冠李戴,这不是故意在制造冤假错案吗!”董学和说。
记者试图联系郑崇光本人,就案件情况进行了解核实,但是当记者拨通郑崇光电话后,他以“不是本人,你打错了”拒绝了记者的采访要求。
那么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和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主审法官是否查清郑崇光有无权利处置丁琦的504万元和赵汤进的1383.4万元收购款的基本事实?《会议纪要》的签署,当事双方都认可是新的决议,主审法官为什么要重新定义《会议纪要》是《补充协议书》的再次确认呢?本金都不存在,400多万元的利息又是怎么计算的?董学和很疑惑,他质疑“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本来是要向郑崇光要回多给的247.6万元的,现在成了我倒欠郑崇光700多万元了。突然间就让我背负近千万元的债务,我有无数个为什么想问案件的主审法官”,董学和说。
记者就案件争议问题采访了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新闻宣传处汤主任表示:“这属于案件细节问题,裁判文书里都有的,如果他认为法官有那些行为,可以建议他向我们的纪检监察部门反映,如果认为裁判不公的话,也可以走审判监督程序。”
本报也将持续关注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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