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楼视丨专家:增加供给完善配套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
人民网北京7月12日电 (记者孙红丽)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消息,近日,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相关负责人对《关于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适用标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进行解读时指出,《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对推动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日前,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深入调研部分大中城市、住房租赁企业,以及新市民租赁住房需求的基础上,组织专家开展深入研究,基于现有的建筑设计标准体系,制订了《通知》,明确了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类型和适用标准。
中国建筑标准设计研究院副总建筑师、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建筑设计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长郭景指出,在调研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郭景表示,由于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是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在适用的标准中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可以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同时,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需要,《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针对消防安全,中国建筑设计研究院装配式建筑院院长赵钿介绍,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另一方面,要加强运营安全管理,即:集中式租赁住房的运营主体应确保租赁住房符合运营维护管理相关要求,建立完善各项突发事件应急预警及处置制度;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配备符合规定的消防设施、器材,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
附解读全文:
问:为什么要制订《通知》?
郭景:2016年以来,部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住房租赁企业通过新建、改建方式,发展了一些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但在调研中,地方和企业普遍反映,由于国家层面对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适用的标准不明确,各地执行标准不统一,有的城市没有明确相关标准,有的城市仅明确消防适用的标准,导致地方相关部门缺乏审批依据或对审批的把握尺度不一。特别是“商改租”“工改租”等非居住房屋改建为集中式租赁住房的项目,审批往往无法受理。地方和企业表示,这个问题很大程度上制约了宿舍型、公寓型租赁住房的供应规模和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