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楼视丨专家:增加供给完善配套推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2)
针对这一情况,《通知》将集中式租赁住房分为宿舍型租赁住房(包括实践中的公寓型租赁住房)、住宅型租赁住房两类。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新建或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应按《住宅建筑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建设。
《通知》将在工程建设标准方面为集中式租赁住房设计、施工、验收等提供依据,对推动切实增加保障性租赁住房供给具有重要意义。
问:目前实践中存在很多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厂房、仓库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应该如何执行建设标准?
郭景:考虑到既有建筑的局限性,为在兼顾集中式租赁住房发展实际的同时,保证居住环境和品质,《通知》主要从3个方面明确适用相关标准的要求:
一是由于实践中很多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是由旅馆、酒店、商业办公楼等存量闲置房屋改建,在适用的标准中增加《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可以在满足使用安全要求的前提下增加集中式租赁住房房源。为此,《通知》明确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或《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
二是《旅馆建筑设计规范》未强制要求房间采光和通风,相对于旅馆的短期临时性住宿功能,集中式租赁住房的租住人群居住时间普遍较长。为适应长期居住需求,《通知》明确,按《旅馆建筑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进行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采光、通风应满足《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相关要求。
三是改建的宿舍型租赁住房项目受主体结构布局、周边环境等条件限制,配套设置机动车停车位、预留电动汽车和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难度较大,因此,仅对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提出相关要求。
问:实践中,集中式租赁住房大多面向新市民、青年人供应,在配套设施方面如何更好地满足他们的租住需求?
郭景:为更好地满足新市民、青年人的居住需要,《通知》明确,集中式租赁住房可根据市场需求和建筑周边商业服务网点配置等实际情况,增加相应服务功能。
宿舍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单身人士、青年人供应,为满足其社交等方面的需要,同时增加生活的便利性,《通知》明确,建筑内公共区域可增加公用厨房、文体活动、商务、网络宽带、日用品零售、快递收取等服务空间;房间内应加大储物空间,增加用餐、会客、晾衣空间,应设置信息网络接入点;可设置卫生间、洗浴间和起居室;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设置机动车停车位,并预留电动汽车、电动自行车充电设施空间。
住宅型租赁住房一般面向家庭供应,针对家庭居住需求,在相关配套设施的建设要求方面,《通知》强调,按《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标准》和《完整居住社区建设标准(试行)》建设配套设施,当项目规模未达到标准规定应配建配套设施的最小规模时,宜与相邻居住区共享教育、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公共服务设施。
问:消防是集中式租赁住房建设管理中的关键环节,如何确保消防安全?
赵钿:《通知》明确,一方面,不同类型的租赁住房应根据所对应适用的工程建设标准的消防设计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即:新建宿舍型租赁住房应按宿舍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改建宿舍型租赁住房,执行《宿舍建筑设计规范》的,应按宿舍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执行《旅馆建筑设计规范》的,应按旅馆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新建和改建住宅型租赁住房均应按住宅建筑所对应的消防要求进行设计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