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海上交通安全新发展格局推进海运安全绿色高质量发展(2)
何建中表示,新《海安法》在现行法的基础上,围绕维护海上交通秩序和保障船舶航行安全的目标,主要从应对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形势、顺应航运国际化发展新需求、统筹国内国际法律新制度、构建海上交通安全管理新体系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完善。
优化海上交通条件,提高安全保障水平。一是规定海事管理机构根据需要划定、调整并及时公布船舶定线区等海上交通功能区域。二是明确国家建立完善船舶定位、导航等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三是明确航标建设、维护、保养的行为规范和责任主体。四是规定强制引航范围,明确引航机构、引航员和被引领船舶的责任。?
强化船舶、船员管理,规范海上交通行为。一是规定船舶应当经船舶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取得相应证书、文书及国籍证书。二是规定船员应当经过相应专业教育、培训,持有合格有效证书,按照制度规程操纵和管理船舶。三是要求有关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或管理人建立、运行安全营运和防污染管理体系及保安制度,取得海事劳工证书。四是明确船舶航行、停泊、作业需要普遍遵守的行为规则,规定船舶载运乘客、危险货物以及进行危险货物装卸过驳作业的安全保护措施。
严控行政许可事项,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一是精简整合现行法律法规设立的涉及海上交通安全管理的行政许可事项,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将船舶安全检验改为第三方机构检验发证。二是为履行《国际海事劳工公约》,拟新设海事劳工证书核发许可。三是明确海上施工作业、船舶载运危险货物进出港口、海上危险货物运输或者装卸过驳作业等3项许可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四是明确海事管理机构在船舶超载、威胁港口安全等情形下可采取的强制措施,要求实施监督检查时避免、减少对正常作业的影响。
完善海上搜救机制,健全事故调查处理制度。一是明确海上遇险人员依法享有获得生命救助的权利,规定生命救助优先于环境和财产救助的基本原则。二是规定建立海上搜救协调机制,加强海上搜救力量建设,设立海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工作,建立定期演练和日常培训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海上搜救工作。三是规定险情发生后遇险、救援、指挥各方的行为规范,保障搜救行动有序开展。四是规定海上交通事故分类标准、调查主体、原则、程序等。
5件配套规章与新《海安法》同步施行
构建海上交通安全新发展格局
据了解,为贯彻实施新《海安法》,交通运输部已完成《海事行政许可条件规定》《海上海事行政处罚规定》《水上交通事故统计办法》《水上水下活动通航安全管理规定》《船舶引航管理规定》等5件配套规章的修订,9月1日起与该法同步施行。
曹德胜表示,下一步,交通运输部将继续推进相关行政法规、规章的优化完善工作,强化船舶、船员和航运公司等水上交通安全核心要素监管,落实海上交通资源规划等制度,加快海上交通支持服务系统建设,严格落实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制度,着力打造“一网通办、异地可办、自助能办”的海事政务服务。
“修法不易,实施好更需各方协调,持续努力,真正做到依法执法守法。”何建中表示,要深刻把握好海上交通安全法实施的三大关系,助力保障国际物流链畅通、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构建海上交通安全新发展格局。
一是把握好发展和安全的关系。严格落实海上交通安全法各项条款,牢固树立底线思维、持续筑牢安全体系、夯实本质管理基础,着力构建全方位立体化水上交通运输安全保障体系,推行全要素“水上大交管”动态监管模式。强化船舶、船员、船公司的本质安全管理,完善海上搜寻救助管理机制和海上事故调查处理制度,建设现代化综合航海保障服务体系,提升现代化海事测绘能力,着力强化海上交通安全保障的“基本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