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商家套路藏身“种草”文案受伤的不仅是消费者(2)
“亲测有效、无限回购、YYDS(永远的神)……”现今,在各大内容平台和电商平台,类似话术的“种草”内容比比皆是,已成套路。在一些“种草”社区里,部分人气爆棚的“网红产品”最终被发现是“三无产品”或存在夸大宣传的问题。小红书、B站、知乎等多家内容平台都曾陷入内容造假风波、消费者投诉部分商品存在质量问题等。“种草”笔记造假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也对网购环境造成了伤害。
目前,针对用户的投诉,一些平台采取了诸如调查取证、赔偿等措施保护消费者权益,但这些手段仅仅停留在事后监管范畴,加之面对海量信息,调查取证、甄别真假都给平台管理带来前所未有的挑战。
中国人民大学经济学院教授周业安表示,网络信息传播的特点是快捷和高频,消费者面对海量的信息往往无所适从。“种草”平台通过算法以及意见领袖机制进行推送,能够节约消费者的信息成本。但如果想让这种方式科学有效,需要有一个前提,即机制设计必须客观公平,但这和平台的利益目标是冲突的。平台普遍追求利益最大化,可能会出于收益的考虑,按收益多少来进行推送。越不可靠的公司越可能下重注来博取眼球,从而使得排名在前列的推送往往与收益相关。这就导致消费者在搜索相关信息时,面对的是搜索软件给出的利益排序。
对此,受访者普遍认为,依靠平台自我约束并不现实,还需国家在制度建设层面有更多顶层设计。
亟待健全网络消费评价体系
虚假“种草”笔记涉及的法律问题已经引起业内关注。天同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博洋表示,依据《广告法》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等有表示的,均应当准确、清楚、明白。常见的“带货”主体,既可能为广告主本身,也有可能是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代言人等,不同主体身份在《广告法》项下的权利义务乃至法律责任是有差异的。但违反《广告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广告主,及明知广告虚假仍制作、发布的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法均面临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损的,还应承担民事责任。此外,广告代言人不得为其未使用过的商品或者未接受过的服务做推荐、证明,也不得在明知或应知广告虚假的情况下对商品、服务做推荐、证明。
“因此,我国《广告法》适用于约束构成广告的此类情况。”王博洋认为,立法和规范文件对这类网络带货已有相应的规范,但在认定方面仍需务实。
此外,作为广告监督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2020年11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加强网络直播营销活动监管的指导意见》,对压实包括网络平台在内的有关主体法律责任、严格规范网络直播营销行为、依法查处网络直播营销违法行为等提出了针对性的监管意见,在一定程度上也能对此类情况进行有效监管。
周业安指出,“种草”经济中的信息操纵会给个体和社会整体带来福利损失,尽管这些推送会慢慢地现出原形,但随着消费者受骗次数的增加,社会偏好会慢慢地被自利偏好挤出,从而导致社会的整体信任水平下降。“种草”经济这种新商业模式,需要适度的、合理的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