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的生物多样性保护(6)
中国将生物多样性保护上升为国家战略,把生物多样性保护纳入各地区、各领域中长期规划,完善政策法规体系,加强技术保障和人才队伍建设,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引导公众自觉参与生物多样性保护,不断提升生物多样性治理能力。
(一)完善政策法规
中国不断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政策法规体系,制定相应的中长期规划和行动计划,为生物多样性保护和管理提供制度保障。
强化组织领导。成立由分管生态环境保护的国务院副总理任主任、23个国务院部门为成员的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国家委员会,统筹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工作。《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明确将实施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构筑生物多样性保护网络作为提升生态系统质量和稳定性的重要工作内容。发布并实施《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从建立健全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的政策与法律体系等10个优先领域,以及完善跨部门协调机制等30个行动方面对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进行有力指导。北京、江苏、云南等2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省级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建立生态文明建设考核目标体系,将生物多样性保护相关指标纳入地方考核,压实生物多样性保护责任。
加强生物多样性法制建设。近10年来,颁布和修订森林法、草原法、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环境保护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种子法、长江保护法和生物安全法等20多部生物多样性相关的法律法规,覆盖野生动植物和重要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安全、生物遗传资源获取与惠益分享等领域,为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利用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修订调整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名录,为拯救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维护生物多样性奠定基础。2020年,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了《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结合当地实际颁布了相关法律法规,云南省制定了全国第一部生物多样性保护的地方性法规《云南省生物多样性保护条例》。
(二)强化能力保障
组织开展全国生物多样性调查,建立完善生物多样性监测观测网络,不断加大资金投入和科技研发力度,生物多样性保护和治理能力全面提升。
开展全国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大力推进生物多样性保护重大工程实施,结合自然资源调查、生态系统监测评估等工作,不断完善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能力,首次将生物多样性指标纳入生态质量综合评价指标体系,引导地方加强生态文明建设与生物多样性保护。开展自然资源调查,包括森林、草原、水、湿地、荒漠、海洋等,建立自然资源调查评价监测制度。构建了涵盖2376个县级行政单元、样线总长超过3.4万公里的物种分布数据库,建立物种资源调查及收集信息平台,准确反映野生动植物空间分布状况。完成长江经济带、京津冀等国家战略区域180多个县级行政区生物多样性调查与评估。组织开展近海渔业资源调查,初步掌握近海渔业资源状况。陆续发布《中国植物红皮书》《中国濒危动物红皮书》《中国物种红色名录》《中国生物多样性红色名录》,基本掌握生物多样性总体情况,为加强生物多样性保护奠定了科学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