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秘“保险黑产团伙”的“生意经”(2)
检察官与民警重新梳理案情,发现这些人在拜访客户时用的是自己的名字,但在签订保单时用的是别人的名字。保险公司对这些被使用名字的保险代理人进行核查后,发现他们无一例外都是保险公司入职一年以内的保险代理新人,且在“有心人”的安排下,将账号借给了对他们负有管理职责的张某某等中层管理人员,而张某某等人又与徐某甲等人相互勾结,所以他们才能用这些保险代理新人账号生成新的保单并提取佣金。
原来在保险公司内部,为了激励新人通常会给予保险代理新人更多佣金奖励。据介绍,将同样的保单销售业绩挂在这些保险代理新人名下,最高可拿到保险代理老人佣金的1.5至1.6倍,涉案人员再对这部分佣金进行瓜分,赚取超额利益。而对于投保人来说,老保单一旦退保,在保险等待期出险,便得不到理赔。
勾结
里应外合骗保险公司新人津贴
2020年12月,公安机关以徐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等人涉嫌职务侵占罪将案件提请静安区检察院批捕。办案组认为,提前介入阶段虽然有了大致判断,但准确定性是此案办理的前提,也将为后续侦查指明方向。
办案组重新梳理了案情。从整体上看,徐某甲、朱某某等人与保险公司的张某某等中层管理人员内外勾结,前者要求后者利用其管理保险代理新人的职责,让保险代理新人将账号给予“保险黑产团队”“挂单”使用,以此获得保险公司给予保险代理新人的超额佣金。对张某某等中层管理人员来说,他们利用自己的职务便利,将保单挂在保险代理新人名下,让公司多支付新人佣金,从这个角度来说,认定张某某系职务侵占行为更为妥当。
但职务侵占的金额该如何认定?办案组在综合考虑犯罪定性和具体事实基础上决定采纳“新人特殊津贴认定说”,即将他们把保单挂在保险代理新人名下从而获取的新人训练津贴、管理人员管理津贴的金额认定为职务侵占金额。因为保险公司出台这两项津贴的本意就是为了奖励保险代理人团队发展新人、鼓励新人多做保单而额外设置的,结果却被“保险黑产团伙”和公司“内鬼”利用,非法牟取公司发放的新人特殊津贴。检察机关最终请司法审计机构重新对涉案人员各自涉及的犯罪金额进行了审计。
根据审计意见,张某某犯罪金额为18万元,构成职务侵占罪。但“黑产团伙”主犯及其他成员系社会闲散人员并无职务身份,能否认定他们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办案组调阅了既往案例、开展相关理论研究后认为,根据共犯原理,犯罪团伙中利用其中一方的职务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即使没有职务身份的人员也能认定为职务侵占罪的共犯。根据徐某甲、朱某某的作用,两人应对团伙侵占全部金额负责,其他人员对各自涉及金额分别负责。
2020年12月,静安区检察院以涉嫌职务侵占罪对徐某甲、朱某某、张某某等人批准逮捕。审查批捕过程中,办案组还注意到朱某某提到为了精准“撬单”,其曾向保险公司已离职员工买了不少客户信息,这个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徐某甲等人是否也牵涉其中,办案组在补充侦查提纲里一一列明了补侦方向。
没过多久,另一事实浮出水面。朱某某在2020年3月至5月经人牵线搭桥,向保险公司已离职员工集中购买了一批包含保单号、险种、保单金额、客户姓名、身份证号码等内容的保险交易信息,后上述信息被直接交予黑产人员用于赴广东中山、珠海等地实施精准“撬单”;此外,徐某甲从其他渠道获得保单号之后,将保单号交给保险公司内勤人员肖某某等人,由肖某某等人以50元一条的价格帮忙查询详细保险交易信息,再将该保单信息交给相应人员用于“撬单”。肖某某等人随即被公安机关抓获。
调研
发现挂单现象多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