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充分利用信息化手段严查非法违规运营车辆和企业(2)
二是依法严格执法。对查实的非法营运客车,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严格实施行政处罚,并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采取扣押措施后,应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应当解除扣押的,要及时作出解除扣押的决定,并立即退还车辆。
三是探索创新监管举措。鼓励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探索利用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对查实的非法营运客车实施重点监管,依法严厉打击其非法载客行为,提升非法营运客车治理效果。四是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定期将查实的非法营运客车抄告车籍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车籍地交通运输、公安等部门要积极推动其依法办理《道路运输证》、转售给具备资质的道路客运企业或依法报废注销,督促自备自用的7至9座客车合法合规使用。
加强跨区域违规运营车辆监管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借助科技手段,加强道路旅客运输车辆跨区域异地运营监管工作。
一是要加强动态监控异常客车的监管。定期汇总比对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中客车通行数据和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中客车上线数据,对于有高速公路通行记录、但动态监控不在线的,要依据《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处理,并纳入“异常运营客车”清单,实施重点跟踪和重点监管。
二是要加强未经备案经营客运包车的监管。利用道路运政管理信息系统、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梳理汇总跨区域运营的客车,通过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包车客运管理信息系统、高速公路联网收费系统查询比对,对没有办理包车牌、动态监控不在线、实际运营省份未通过包车牌备案、营运线路两端长期都不在车籍所在地的,要纳入“异常运营客车”清单,会同实际运营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实施联合监管。
三是要创新客车异地运营监管方式。鼓励具备条件的地区,按照许可的起讫地、中途停靠地客运站点和备案的线路,在重点营运车辆联网联控系统中划定营运客车运行“电子围栏”,利用信息化手段督促经营者严格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行。
推进形成协同共治工作格局
《通知》指出,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积极会同公安、市场监管等部门,积极营造非法违规运营社会共治良好氛围。
一是要加强宣传引导。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微博、微信公众号等多种渠道,以及汽车客运站、高速公路服务区、客车、公共汽电车、出租汽车的视频播放设备或电子宣传屏等载体,大力宣传非法违规运营的危害性,加大非法违规运营典型案例曝光力度,引导社会群众自觉抵制乘坐非法违规运营车辆。
二是要完善监督举报处理机制。优化互联网道路运输便民政务服务系统功能,方便社会公众查询客车营运资质和包车牌等信息,完善12328交通运输服务监督电话处理流程,接受社会公众监督。对于社会公众投诉举报、相关部门抄送、执法检查过程发现的非法违规运营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