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保法”严管人脸识别部分售楼处仍存“偷脸”行为(3)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1-05 16:3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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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位从事人脸识别身份验证解决方案的供应商向记者透露,从房地产企业的角度来看,使用人脸识别系统主要是为了辅助判断渠道佣金归属,防止“飞单”。“飞单”是指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客户不在自有渠道交易,而在第三方个人、公司及分销渠道交易的行为,已成为房地产企业的难言之痛。

《个人信息保护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在公共场所安装图像采集、个人身份识别设备,应当为维护公共安全所必需,遵守国家有关规定,并设置显著的提示标识。所收集的个人图像、身份识别信息只能用于维护公共安全的目的,不得用于其他目的;取得个人单独同意的除外。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李松认为,售楼处为了识别到访客户的来源或者为了防止购房客户跳单及同业竞争对手敲单而去采集消费者人脸信息的行为,不仅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的规定,更违反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至一千零三十八条有关个人信息的规定。他强调,如果售楼处的相关工作人员将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倒卖,更有可能触犯刑法。

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个人信息安全规范》明确规定,收集人脸信息时应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民法典》等法律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时,主要享有以下权利: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权、获得知识权、人格尊严权和监督举报权。

人脸识别信息属于敏感个人信息。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处理敏感个人信息应当取得个人的单独同意,即必须就人脸识别信息处理活动单独取得个人的同意,不能通过一揽子告知同意等方式征得个人同意。

靖霖(北京)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朱曙光表示,根据《个人信息保护法》,任何组织、个人都有权对违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向主管部门进行投诉、举报。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删除个人信息的,要承担法律责任。

朱曙光指出,主管部门可以对违法者采取责令改正、警告、罚款、停业整顿、吊销相关业务许可、吊销营业执照等处罚,对负责人还可以进行从业禁止。此外,因违法采集个人信息对他人权益造成损害的,还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构成犯罪的,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中国消费者协会也曾发布声明,提醒广大消费者,为让《个人信息保护法》发挥更大实效,要认真学法、主动用法,养成“非必要不提供”的良好习惯,要对自己授权或者提供的个人信息进行持续跟踪,注意销毁带有个人信息的单据和资料。


(责编:赵竹青、吕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