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系私募爆雷银行是否要担责?(2)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3-21 10: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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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述被告人与中铁中基系有着复杂的关联关系。中基协官网信息显示,岑鹏曾先后担任洲实资产和檀实资产的法定代表人和董事长等职务。同时,天眼查信息显示,岑鹏还担任中铁中基集团的董事、经理职务,孟晨担任中铁中基集团的董事长,庄涛不仅担任着中铁中基集团董事职务,还是公司常务副总。穿透复杂的股权关系发现,庄涛也与岑鹏在多个关联公司搭档担任公司高管。

投资者王先生向记者表示,目前司法部门查封了一些(被告)资产,还没有进行分配,要等案件判决后,由法院执行庭执行,有一部分资产是现金和上市公司的股票,变现比较快,估计年底能第一次分配,大概有7亿至8亿元。

涉事银行紧急回应

2022年3月15日,关于无基金托管资质为何可以托管上述私募股权基金一事,青岛银行方面接受了《国际金融报》记者的采访。

青岛银行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一、二条规定,该法适用于证券投资行为,私募股权基金的投资对象为非上市公司股权,非证券投资行为,故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关于基金托管资质的规定并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青岛银行保管的基金类型均为私募股权基金,故并不适用托管的有关规定。

青岛银行在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的合同中以“托管人”和“存放行”两种身份出现,中铁中基系私募投资者向记者表达了个人看法:“这一变化是因为上海阜兴案件的影响,青岛银行意识到担任托管银行的风险,何况自己还没有托管牌照,但仍然不舍放弃合作,就换了一种‘更安全’的身份:基金存管银行。”

青岛银行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一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可以由基金托管人托管,亦可在基金合同中约定不进行托管。是否托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投资者在基金合同中明确约定,签订无托管基金合同,则银行为“存放行”;签订有托管基金合同,则银行为“托管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在《基金合同》中均有详细约定。

至于中基协网站是否显示托管人信息,青岛银行表示,这不由商业银行决定。“按照业务办理时的中基协基金备案流程,先由基金管理人、投资人及商业银行签订基金合同,并明确是否托管,再由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备案等相关工作”。

但投资者始终没有打消对青岛银行是否有合规经营、履行义务的疑虑。某位投资者称,青岛银行当时在意识到自身风险时,哪怕履行最基本的“托管人”义务,对基金资金流向进行核查,及时提醒投资者,或者斩断与诈骗嫌疑人的任何合作,“我们蒙受损失会大大缩小,所以不仅需要青岛银行承担作为‘托管银行’的责任,还需要追究其作为‘存管银行’的责任”。

也有维权的投资者认为,既然青岛银行明知无托管资质,为何选择在6只基金合同上签字盖章,因为青岛银行名字的出现增强了投资者的信任感。

对此,青岛银行方面表示,根据监管部门意见及北京仲裁委的裁决结果,商业银行从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业务,不需要取得证券投资基金法所规定的托管资质。

“产品无法按期退出问题,超出银行法定的责任义务”,青岛银行称,根据基金合同约定,基金投资人已明确知悉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高风险特性,并在风险提示书中签字确认。基金合同中同时约定基金管理人有权独立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另据《中国银行业协会商业银行资产托管业务指引》相关规定,银行不承担对已划出托管账户以及处于托管银行实际控制之外的资产的保管责任;不负责对基金投资权益的变现。银行对管理人投资的行为不承担连带责任。

青岛银行表示,高度重视投资人信访诉求,将在合法合规的框架下积极引导投资者通过诉讼程序依法解决,尊重并履行司法机关作出的判决结果。

“托管人”变“存放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