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系私募爆雷银行是否要担责?(3)
“希望青岛银行承担一定赔偿责任。”王先生在内的众多投资者希望作为托管人的青岛银行能担责,赔偿投资人的经济损失。“已经有类似的司法判例,私募基金的托管机构被判承担补充赔偿责任,赔偿投资人未兑付本金的相应比例,目前的司法实践是30%。青岛银行没有托管资格开展托管业务,性质更为恶劣,投资者会通过针对青岛银行的民事诉讼,力争突破这一比例。而且除了追究青岛银行的‘托管’责任之外,投资者还将追究青岛银行的‘存放’责任”。
继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中铁中基集团集资诈骗案后,包括王先生在内的众多投资者没有停下维权的脚步,他们发现在爆雷的11只私募产品的合同中,有6只私募产品的托管人是青岛银行。但根据中基协官网公布的基金托管机构,青岛银行并不在公示的列表中。
据王先生向记者展示的基金合同原件,封面处显示的基金托管人确实是青岛银行市南支行,而在基金合同的某张内页处,基金托管人一栏同样写着青岛银行市南支行,并盖有青岛银行市南支行的公章。与此同时,另一投资人展示的洲实资产旗下某只基金的合同封面也显示,青岛银行是该私募产品的托管人。
但奇怪的是,投资者曾在中基协官网发现,备案的这6只私募产品,其托管人一处却未填写银行名称。
而晚于上述6只私募产品合同签署日期的其他4只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合同中虽没有了基金托管人,但青岛银行依旧出现其中,其身份从基金托管人摇身变成了“基金存放银行”。“一开始并没有注意到‘托管人’名字变成了‘存放银行’。”有投资人称。
让众多投资者困惑的点在于,青岛银行居然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为何还要来托管这6只私募产品?而现在私募产品已爆雷,那么青岛银行是否需要承担一定责任呢?
《国际金融报》记者致电了青岛银行营业部,工作人员也明确表示该行不具备基金托管资质。
资深金融监管政策专家周毅钦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商业银行的托管业务是牌照化管理,青岛银行不具备托管银行资格。因此此处的基金合同上所写青岛银行是‘托管银行’属‘偷换概念’。一般在基金合同中没有存管的概念,这是私募基金方和银行方为了达成业务合作而打擦边球所致。至于到底是银行方知情默认,还是被私募基金单方面利用,这要看实际情况。”
周毅钦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备案须知》,契约型私募投资基金、私募资产配置基金以及通过公司、合伙企业等特殊目的载体间接投资底层资产的私募投资基金应当由依法设立并取得基金托管资格的托管人托管。2019年备案新规之后,无托管资质的银行“托管”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在中基协是不能正常备案的。
而上海某律师告诉记者,目前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要求及法律适用相对模糊,“从基金法和资管新规的规定来看,证券投资基金、金融机构的资管产品都是要求强制托管,但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的托管排除在基金法、信托法等法律规制之外,仅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行政规章)中约定了非强制要求托管,主要根据合同约定;此外在商业银行法中都未提到过‘托管’二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