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铁中基系私募爆雷银行是否要担责?(4)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2-03-21 10:5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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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银行没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资格,是否可以托管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是否违反行政监管,该律师表示,目前没有明文规定可以追责,是否属于超越权限开展托管业务,需要银行业行政监管部门认定。

记者了解到,曾有银行人士对媒体表示,部分银行为了存款沉淀,有时只做形式上的托管,实质上是根据企业下达的指令去付款,一旦资金明显违背规定用途,而托管行没有详细审核,则需要承担责任。

角色定位存争议

近几年来,发生在私募领域的爆雷事件屡见不鲜,无数投资者为此承受了巨大经济损失,曾有具备托管资质的中信银行广州分行在托管私募产品时,因基金托管业务内部控制存在不足,被广东证监局监管部门采取了出具警示函的措施。

当私募股权产品爆雷后,产品的托管人是否应承担或承担怎样的责任,相关行业协会组织曾对这个问题展开过激烈的探讨。

2018年,阜兴集团实控人朱一栋的跑路牵连阜兴系众多私募产品爆雷,投资者希望托管行之一的上海银行能承担责任。但就托管行权责问题,中银协和中基协双方各执一词,中基协希望托管行能切实履行职责,中银协则解释了托管行的职责边界。

2018年7月,中基协发布公告称:“已经要求相关备案私募基金的托管银行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托管人职责,建立应急工作机制,统一登记相关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做好投资者接待工作。在私募基金管理人无法正常履行职责的情况下,托管银行要按照基金法和基金合同的约定,切实履行共同受托职责,通过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和保全基金财产等措施,尽最大可能维护投资者权益。”

同月,中银协首席法律顾问卜祥瑞发文称:“4家阜兴系私募基金管理人中,意隆财富、郁泰投资和西尚投资等3家公司管理的均为私募股权基金、创业投资基金或其他私募投资基金,不是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应适用基金法。”

卜祥瑞还称,托管银行并不具备“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会议”,托管银行依法依规不承担“统一登记私募基金投资者情况”义务,商业银行作为托管机构依法不承担“保全基金财产”连带责任。

关于上述中铁中基系私募产品爆雷中出现的问题,周毅钦给出了个人看法:“这一案件如果退一步,即使是具备托管资格的银行,由于基金法中,并未要求托管人承担共同受托责任,托管银行也无共同受托的法定职责。对于这一案件,商业银行是否要承担责任,还需要结合看其在该起爆雷事件中,是否做到勤勉尽责,是否有明显的管理失责,并且该行为和私募基金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之间有无明确的因果关系。若存在上述情形,商业银行才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对于具备托管资质的银行,在托管私募股权产品时也需要考虑风险。北京云亭律师事务所律师张昇立对《国际金融报》记者表示,对托管银行而言,主要是合规风险而非商业风险。包括托管人与受托人之间的独立性、资金来源是否合规、产品资料是否齐备、相关账户和沟通机制是否建立等。至于投资标的安全性和相关投融资合同的特别条款引起的风险,则应当由私募基金管理人负责。

“如果爆雷,托管行不是一定承担赔偿责任。或者说,只有在其违反了托管义务相关规定或约定时会有责任。总体而言,托管银行的责任即使有,近期案例中通常占比较小。”张昇立称。


(责编:王震、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