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场监管总局公布第四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光山新闻网 采集侠 2023-01-04 17:49: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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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网北京1月4日电 (记者杨曦)近期,市场监管总局指导全国市场监管部门,持续加大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稳价保质相关案件查处工作力度,坚持从严从快,保持高压态势,查处一批涉嫌哄抬价格、假冒伪劣等违法案件。

为持续发挥典型案例警示教育作用,引导经营者依法合规经营,市场监管总局4日公布了第四批查处涉疫药品和医疗用品违法典型案例:

一、北京盛阳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不合格口罩案

北京市海淀区市场监管局开展口罩产品质量专项监督抽查,发现北京盛阳东方文化发展有限公司销售的一次性民用口罩(非医用)过滤效果、防护效果、标识等项目不符合《日常防护型口罩技术规范》(GB/T 32610-2016)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于2022年10月24日立案调查,该公司购入1000盒上述不合格产品进行销售,其行为涉嫌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规定。12月21日,海淀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137.5元,并处罚款2176元的行政处罚。

二、天津五毫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经营第三类医疗器械案

2022年12月12日,天津市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在检查中,发现天津五毫米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情况下,销售第三类医疗器械新型冠状病毒(2019-nCoV)抗原检测试剂(乳胶法)(规格25人份/盒),涉案货值金额3375元,违法所得2025元。该公司上述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42条规定。12月22日,河西区市场监管局对该公司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25元,并处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三、辽宁省沈阳市普济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销售药品案

2022年12月12日,沈阳市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依据线索对普济大药房有限公司大东分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于11月26日购进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20盒,购进价格14.5元/盒,销售价格43.7元/盒,进销差率201%。该公司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价格法》等相关规定,构成不执行价格干预措施的价格违法行为。12月30日,大东区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所得486.45元,并处全部违法所得三倍的罚款1621.5元。

四、黑龙江省鸡西市喜来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12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对喜来乐大药房有限公司开展检查,发现连花清瘟胶囊(0.35g*24粒)进价为11.5元/盒,在进价未变动的情况下,售价从14.5元/盒涨至35元/盒。连花清瘟颗粒(6g*10袋)进价为49.5元/盒、售价70元/盒。该公司在成本未明显增加的情况下大幅度提高药品销售价格或者成本虽有增加但药品销售价格上涨幅度明显高于成本增长幅度,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12月28日,鸡西市市场监管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该公司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五、江苏省苏州市张家港市沪闪便利店哄抬价格案

2022年12月22日,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根据举报,对张家港市沪闪便利店进行执法检查。经查,12月17日至19日,该店在某平台上分别以27.8元/支、35.8元/支的价格销售水银体温计,销售价格及进销差价率远高于同时期市场同类体温计,涉嫌构成哄抬价格的违法行为。张家港市市场监管局拟对该店作出罚款7万元的行政处罚。

六、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嗨品贸易店涉嫌仿冒混淆案

2022年12月14日,嘉兴市秀洲区市场监管局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秀洲区高照街道嗨品贸易店通过微信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并发布“【莲花清温茶】后疫情时代必须要拥有它!”“再也不担心中招的问题啦!”“【连花清瘟】清热解毒、中药温补、科学验证确实有效”等宣传信息。据查,涉案“连花清温茶”为普通食品,与“连花清瘟胶囊(颗粒)”无任何关联。该店共进货3000盒,案发时已售1650盒。执法人员对剩余1350盒予以查扣,涉案货值共计22000元。经查明,该店建有9个微信营销群,自12月12日起,在微信群中发布上述宣传信息,并配有涉案产品图片及视频,发布3轮次共计27次,受众2463人次。该店利用大量微信群销售“连花清温茶”,其宣传用语引用“连花清瘟”名称及功效,实施了混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不能提供其宣传信息的科学结论、权威报告等合法依据。该店行为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规定。2023年1月3日,秀洲区市场监管局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七、河南省郑州小药药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涉嫌哄抬价格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