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身险分类监管持续升级(2)
不同于过去对所有人身险公司“一把抓”的监管模式,银保监会近日下发的《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办法(征求意见稿)》通过将人身险公司分为Ⅰ类、Ⅱ类、Ⅲ类、Ⅳ类和Ⅴ类,从而实现差异化、精准化控制人身险公司的经营风险。
根据企业评级的不同,监管频次和监管手段就会不同。例如,在业务范围方面,支持Ⅰ类公司在经营范围内开展专属养老产品、费率可调型长期医疗保险产品开发等对公司经营管理能力和风险管控能力要求较高的创新业务;而Ⅴ类公司则不得开展此类业务,此外,还要由监管机构审慎决定暂停人身保险公司万能型保险和扩展类业务。在资产端投资方面,对Ⅰ类公司主要通过非现场监测方式开展资金运用监管;对Ⅴ类公司则要加强资金运用非现场监测频度、现场检查力度并采取贴身监管措施。
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在这样的监管导向下,人身险公司若想获得更自由宽广的发展空间,就必须从公司治理、业务经营、资金运用、资产负债管理、偿付能力管理等方面加强修炼。此外,为了防范可能出现的各种金融风险,监管规则越来越丰富复杂,合规成本越来越高。不分主次的过度监管不仅对于监管机构来说成本高、效果差,也会造成一群“好孩子”为个别“差等生”的不合规跟着埋单。分类监管根据保险机构风险状况匹配相适应的监管资源,提升了监管机构的效率,在集中力量对违规者实施严格监管的同时,也减少了对合法经营者正常经营活动的干扰。
有业内人士认为,分类监管政策将直接利好大型保险公司,并预计大公司竞争壁垒将继续加强。对此,陈辉并不认同。“这项政策是按照风险进行评价,而非按照规模进行评价,因此谈不上利好大型保险公司,应该是利好风险管控更好的保险公司,这将引导保险公司把风险管控上升到新的高度。对于寿险行业来说,监管将进一步趋严,寿险公司‘野蛮式’发展模式将退出历史舞台,有利于逐步化解寿险业风险,避免引发系统性风险。”
宽严相济释放活力
去年,偿付能力监管规则(Ⅱ)正式实施,提高了监管指标的风险敏感性和有效性,是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的重要举措。银保监会发布的数据显示,2022年第三季度末,纳入统计范围的保险公司平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为212%,较2021年减少28个百分点;平均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为139.7%,较2021年减少87.6个百分点。43家保险公司风险综合评级被评为A类,较2021年减少45家;114家保险公司被评为B类,较2021年多增36家;被评为C类和D类的保险公司分别有15家和9家。
银保监会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下一步,将常态化开展保险公司财务会计和偿付能力现场检查,严肃查处数据造假行为,夯实监管数据基础;加强资金运用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完善非标投资相关监管标准,提升资产估值的准确性,防范资金运用风险;加强风险预警和压力测试,提高偿付能力监管的前瞻性;加强风险综合评级通报和约谈力度,夯实保险公司风险防控的主体责任。
“保险监管部门为风险化解布局,人身保险公司分类监管也是其中的一环。近日中国银保监会发布的《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缴纳保险保障基金有关事项的通知》,明确了风险差别费率的分类依据和标准,这有利于进一步强化保险公司风险控制的正向激励作用,真正发挥偿付能力风险综合评级的激励机制。”陈辉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