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部门:到2025年 地级及以上缺水城市再生水利用率达到25%以上(2)
推广低碳处理工艺。在污泥稳定化、无害化处置前提下,逐步压减污泥填埋规模,积极采用资源化利用等替代处理方案。在确保运行参数稳定、配套高效污染治理设施前提下,可利用垃圾焚烧厂、火力发电厂、水泥窑等设施处理能力协同焚烧处置污泥,并将新增废气污染物纳入排污许可管理。污泥单独焚烧时,鼓励干化和焚烧联用,采用高效节能设备和余热利用技术,提高污泥热能利用效率。
加强能源资源回收利用。加强污泥沼气回收利用,推广沼气热电联产。遵循“安全环保、稳妥可靠”的原则,积极采用好氧发酵、厌氧消化等工艺,回收利用污泥中氮磷等营养物质。积极推广污泥土地利用,鼓励在满足相关标准和规范的前提下,将处理后的污泥作为肥料或土壤改良剂,用于国土绿化、荒漠改良、矿区修复等。推动污泥焚烧灰渣建材化和资源化利用。加大科普宣传,消除认识误区,畅通污泥资源化产品市场出路。
《意见》强调,强化标准引导。落实精准治污、科学治污要求,各地方应突出问题导向,基于本地区经济社会情况、流域水环境容量、污水水质等因素,统筹考虑能耗、药耗增加,科学合理、因地制宜制定污水排放地方标准。做好再生水利用系列标准制修订工作。研究制定城镇污水处理碳排放统计核算、监测计量等相关标准。加快制定《协同降碳绩效评价 城镇污水处理》国家标准,适时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加大科技支撑。开展污水处理绿色低碳关键技术攻关,重点突破高浓度有机废水和高盐废水处理与循环利用、高性能膜材料、环保型药剂、温室气体控制、智能监测与优化控制等关键共性技术,推动大数据、人工智能、数字孪生等数字技术与污水处理工艺融合发展。推动产学研深度融合,加强污水污泥资源化利用、减污降碳协同等创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技术集成示范和应用推广。
完善激励政策。加大对污水处理减污降碳升级改造项目的资金支持力度,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券支持范围,支持符合条件的项目发行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申请绿色信贷或通过绿色债券融资。推动建立污水处理服务费与污水处理厂进水污染物浓度、污染物削减量、出水水质、污泥无害化稳定化处理效果挂钩的按效付费机制。落实环境保护、节能节水等领域税收优惠政策。将污水(污泥)处理厂光伏发电、沼气发电等绿色电力纳入电网企业保障性收购范围,依规向符合条件的项目核发绿色电力证书。
建设绿色低碳标杆厂。推动建设一批能源资源高效循环利用的污水处理绿色低碳标杆厂。鼓励标杆厂实施“厂—网—河(湖)”一体化专业化运行维护,开展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的先行先试。加强对配套工程建设的各类要素保障,推动重点工程项目有序实施。总结推广标杆厂建设的经验模式和实践案例,引导全行业对标对表。鼓励各地依托标杆厂打造宣传教育基地和实践教学基地,加强绿色低碳理念的宣传教育。
(责编:申佳平、陈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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