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专家把脉“会计差错” 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2)
从现有法律对财务造假的处罚规定来看,虽然康美药业涉嫌造假对市场产生严重的不良影响,但相关责任方最终受到的处罚恐怕难以与之匹配。就算按照顶格处罚,参与上市公司财务造假的直接责任人所付出的经济代价也非常低廉。即使采取对相关责任人市场禁入的方式,受罚责任人仍可以通过委托他人行使企业实控权的方式,确保自身的核心利益。
在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过程中,负责审计责任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会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仍然止于一定数额的经济赔偿。一旦上市公司出现重大财务造假,其上市公司直接责任人以及中介机构的违法成本过低。
目前正在审议的证券法修订草案,对于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报告或者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也只是将罚款提高到“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处罚上限虽有不小提升,但对造假者的威慑力仍然不足,距离公众的期望值仍有相当距离。
对财务造假者不能止步罚款了事,刑责追罚应该跟上。
对上市公司主要责任人(董事、监事及高管)、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保荐人等参与财务造假的相关利益方,只有采取民事责任与刑事责任并举的处罚,方能形成足够的法律威慑力。近年来,证监会已经开始探索,对于情节严重的上市公司违法现象,通过与司法机关协同,追究其刑事责任。2018年2月,证监会查处雅百特跨境财务造假案时就明确提出:对本案已涉嫌构成刑事犯罪的有关事实,证监会将移送司法机关进一步追究刑事责任。
不过,目前关于重大财务造假的刑责并处案例依然偏少。对于上市公司屡次参与财务造假者,不仅要让相关责任人面临高额的民事赔偿,还要面临锒铛入狱的命运,才能真正形成对法律红线的敬畏之心。
缪因知:“造假只罚60万”是个误读
很多观点认为,上市公司造假只需罚款60万元。其实,这种观点很片面、较狭隘。在中国的法律实践中,证监会做出处罚后,法院才会接受股民的起诉,并自动认定虚假陈述与相应期间内投资者损失具有因果关系。因此,监管部门对造假上市公司罚款只是第一步,后面的赔偿将是大概率事件。在赔偿金额方面,法院判决上市公司、中介机构、上市公司控制人等相关责任人承担数以千万元计的民事赔偿金额的案例并不罕见。情节特别恶劣的信息披露违法者,依法被判坐牢服刑的也不在少数。
真正值得忧虑的是康得新这样的上市公司,几乎已被大股东“掏空”了,“要钱没有,要壳有一个”。与其现在讨论如何加大事后责任的事,不如探究事前如何防范“存款逃跑”的问题更重要。
话题2
财务造假屡禁不止,如何治理?
曹中铭:投保基金应发挥更积极作用
对上市公司花样百出的财务造假行为,需要采取多种举措综合治理。
一是强化对上市公司董监高的监管。年报造假,上市公司董监高(包括董秘)往往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要防止财务造假,必须从上市公司内部做起。除了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外,在定期报告披露上,对于不作为与乱作为的董监高人员,应认定其为高管的不当人选。建议将上市公司定期报告披露质量与董监高的薪酬紧密挂钩。如果出现财务造假情形,相关人员只能领取80%的薪酬甚至更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