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专家把脉“会计差错” 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3)
二是对中介机构及责任人员的监管实行一票否决制。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审计、律所、券商等中介机构往往难辞其咎。如果中介机构的审计人员不勤勉尽责导致上市公司出现财务造假情形的,建议取消相关人员从业资格。
三是制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行为的衡量标准。根据规定,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的上市公司将强制退市。但哪些行为属于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目前并没有一个衡量的标准,导致该规定操作性不强。
建议从营业收入、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货币资金等多个方面制定一套衡量标准。比如,可规定虚增或隐藏利润占当年实现净利润50%的,应认定为重大信息披露违法,监管部门可启动强制退市程序,从而对上市公司财务造假行为形成巨大的威慑力。
四是建立退市公司投资者保护制度。上市公司因财务造假退市,不应该由投资者来买单。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虽然是为了防范与处置证券公司风险而设立的,但随着资本市场的不断发展以及该基金资金来源的多样化,建议该基金应该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上发挥更积极的作用。
熊锦秋:加强内部控制,强化审计独立性
治理财务造假,需强化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和外部约束,同时加强监管和惩戒。
一是完善上市公司内部控制。2009年《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规定,重大事项实行集体决策,任何个人不得单独决策;企业应当建立防止财务造假等反舞弊机制等。有些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不健全或者执行不到位,关键原因就是董事长权大于法,其他董监高、员工都得围着他转,所有内控制度都形同虚设,财务造假往往也是经过董事长默认甚至是指使。
监事会的一项职权就是“检查公司财务”,但目前监事会对财务造假的约束作用并不好,主要源于大股东可以决定股东监事的选举结果。
独立董事对财务造假也失去约束。按照规定,持股1%以上的股东方可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相当于董立董事的人选还是由大股东决定。
建议由持股在1%以下的中小股东提名独立董事、股东监事,股东监事必须全部为外部监事,外部监事任职资格可参照独立董事。另外,可考虑成立全国性独立董事协会、监事协会,由协会向上市公司派任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并负责其绩效考核、发放薪酬,上市公司按业务量等指标向协会支付独立董事和外部监事的相关费用。
二是强化外部审计的独立性。需对外部审计机构和人员建立定期更换制度。2003年证监会、财政部《关于证券期货审计业务签字注册会计师定期轮换的规定》,规定签字注册会计师连续为上市公司等提供审计服务,不得超过五年;可惜的是,该规定只是要求定期更换会计师,并未要求定期轮换会计师事务所。
应强化对审计机构的惩戒。对财务造假案,需要对上市公司和中介机构实行一案双查。若中介机构被查明在虚假陈述中有过错,需依法承担虚假陈述的连带赔偿责任;有些上市公司被掏空,建议中介机构应先行承担赔付责任,然后再向大股东等责任人追讨其应付赔偿份额。同时建议将《刑法》第229条规定的“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出具证明文件重大失实罪”刑期由“五年以下”修改为“20年以下”,以增强震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