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名专家把脉“会计差错” 为上市公司治理开药方(4)
三是强化对大股东、董监高造假责任追究。在追究造假民事责任方面,现行《证券法》第69条将虚假陈述视为上市公司与董监高共同侵权行为,规定由上市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有过错的董监高、控股股东等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其理论基础是现代雇主责任理论,即仆人过错由主人承担。但上市公司作为法人机关,并非一个活物,如何合谋侵权?所有虚假陈述行为均是董监高的越权行为,按越权行为无效理论,董事越权实施违法犯罪行为,公司不应承担法律责任。
皮海洲:需要退市、罚款、赔偿三箭齐发
如何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问题?关键在于对症下药,加大对财务造假的处罚力度。具体可从三方面来予以解决。
首先,从上市公司层面加大处罚力度。一是对在上市环节进行财务造假的,直接取消上市资格;已上市企业必须强制退市,没有丝毫讨价还价的余地。二是已上市公司进行财务造假的,加大处罚力度,处罚起点线不低于500万元,上限不作规定,视情节轻重,可罚至上市公司破产为止。对于财务造假情节严重、性质恶劣的公司,实行强制退市处理,让上市公司为自己的造假行为付出沉重代价。
其次,加大对财务造假当事人的惩处力度。比如,对个人的处罚下限可以提高到100万元,上限可以提高到1000万元,这对绝大多数个人来说可以形成一定的震慑力。对于涉嫌财务造假的当事人,同时予以不低于5年的市场禁入处罚;情节严重的,予以终身市场禁入。财务人员涉嫌财务造假的,终身不得从事财务工作。保荐等中介机构涉嫌造假的,需要吊销其不低于5年的执业资格。
第三,切实赔偿投资者损失。上市公司财务造假通常会给投资者带来巨大损失,要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就必须赔偿投资者的相应损失。最有效的方式就是引入集体诉讼机制,让更多投资者可以通过集体诉讼机制得到赔偿。目前的个人诉讼方式,严重制约了广大中小投资者积极申请赔偿,不利于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集体诉讼不仅可以有利于投资者追偿损失,对财务造假的上市公司也可起到震慑作用。
宋一欣:让“惩罚性赔偿”成为造假者噩梦
现在违法成本还是不高,没有威慑力。治理上市公司财务造假,只能靠处罚和诉讼,此外没有其他更好的办法,全世界都这样。
这么多年来,中国关于资本市场的制度建设改进不少,但效果还是不明显,还有很大改进空间。处罚上限由60万元提高到500万元,至少是个进步,但威慑力应该还是不够。
最近几年,证券民事赔偿的诉讼进展还好。证监会作出处罚后可以提起诉讼,诉讼时间一般1-2年。诉讼效果还算不错,赔付率还是可以的。如果胜诉的话,赔付率能达到7成左右。
在投资者赔偿上,更好的办法就是惩罚性赔偿,让违法者赔得倾家荡产,才能形成威慑力。所以,在制度建设上还需更进一步,让惩罚性赔偿有法可依。
木丁:市场需要第三方“打假”产品
治理上市公司造假问题,需要从“不愿造假”和“不能造假”两方面双管齐下,标本兼治。
在“不愿造假”方面,一是提高上市公司及其高管的行业自律意识和职业道德准则。二是夯实会计师、律师、券商投行等中介部门的审核监督责任,让中介机构能够归位尽责,严防“造假”这道关。
在“不能造假”方面,需要强有力的监管举措,能够及时发现造假问题,并予以严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