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保护未成年人权益 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零容忍
记者对话最高法大法官:保护未成年人权益,人民法院对这类案件零容忍
聘用的“色狼教师”猥亵儿童,培训机构要承担什么责任?组织未成年人在娱乐场所从事陪侍等违法活动构成什么犯罪?对侵害未成年人的罪犯宣告“从业禁止令”有哪些作用?如何督促离婚的父母对未成年子女履行抚养义务?如何切实解决“困境儿童”中的困难?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典型案例,聚焦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与少年司法制度创新,中国之声记者孙莹 独家专访最高人民法院胡云腾大法官,进行解读。
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零容忍
典型案例显示,上海一家教育投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办学中心聘请的老师赵某,多次、长时间对学习书法的8岁女童李某进行猥亵,被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且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五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李某认为教育投资公司违法聘用有猥亵儿童前科、无资质的赵某,是猥亵儿童的帮凶,将其告上法院索要民事赔偿。法院判决被告公司用人“失察”,放纵猥亵发生,支付原告精神损失赔偿金3万元。二审法院调解结案。最高人民法院大法官胡云腾分析:“在性侵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不仅被害人的身体遭受到伤害,而且会使他们的心理和精神也受到严重伤害。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康复费用,既包括身体康复费用,也包括精神康复费用,所以,相关法院判令聘用‘色狼教师’的培训机构,承担赔偿未成年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对于提醒、警示相关教育培训机构依法履行雇人、管人职责,防范侵害未成年人权益具有示范意义。”
典型案例显示,被告人赵某、谭某、谭某某等人以卖化妆品,月薪两、三千元为由,诱骗13岁至16岁少女离开自己生活的城市,到其他城市文化宫内的KTV从事有偿陪酒、陪唱。法院以拐骗儿童罪、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对三名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和罚金。胡云腾分析:“组织未成年人到娱乐场所从事陪侍服务,这种行为具有明显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危害社会治安管理和学校的正常教学秩序,二是侵害了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和健康权,三会使他们处于可能遭受侵害的风险之中,还有可能诱使这些未成年人走上违法犯罪道路。因此,对这类行为必须依法惩处,情节严重的,要按照组织未成年人进行违反治安管理活动罪论处。”
典型案例显示,利用给15岁女生进行补课的便利实施猥亵的林某,被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同时被宣告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禁止从事教育及相关工作。胡云腾分析:“本次发布的全国首例性侵类宣告从业禁止案件,对于推动构建涉性侵人员的信息库,加强相关行业入职人员的审查管理,也是全国法院的首创案例,对于减少这些有性侵前科劣迹人员的再犯机会,降低未成年人被侵犯的风险,也具有积极意义。”
胡云腾表示:“发布这些案例就是要表明人民法院对于此类案件零容忍的坚决打击立场,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提供更有力的法治保护、撑起一片清澈湛蓝的天空。”
胡云腾:让法律对未成年人的保护,比父亲更有力量,比母亲更为慈祥
孩子是爱情的结晶,也是夫妻感情的纽带,而家庭应该是孩子的港湾,如果这个港湾出现了问题,最受伤害的往往就是未成年人。在最高法司法案例研究院发布的典型案例中,有三起涉及家事审判,有两起涉及困境儿童问题。少年司法制度究竟该如何创新,来帮助、救助这些孩子?继续来了解胡云腾大法官的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