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访北京32家电影院:存3D眼镜不干净 变相收费等问题(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7-29 07:1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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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新年律师表示,部分影城将“3D电影”服务拆分为“售卖影票”与“售卖(租赁)眼镜”两部分并分别进行收费的行为,或涉嫌违反公平交易、变相强制消费者额外消费,应当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加以改正。

  此外,在该起事件中影城与消费者之间亦存在以“提供观影服务”为基础的“服务合同”法律关系。依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且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附随性义务。从这一点上来看,在以“提供观影服务”为基础的“服务合同中”提供可以观看3D电影的3D眼镜应为该合同中附随义务的一种,因此影城应当提供相应的3D眼镜。

  是否应提供夹片存争议

  关于3D眼镜夹片收费问题,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胡钢律师认为,正如餐厅需要提供餐具使用一样,影院也应当提供观影夹片,这属于法律上默认义务及生活中公认的常识。如果影院认为成本太高,可以让观众以支付押金的方式来租赁,损坏需赔偿。张新年律师提出不同看法,他认为夹片是为“戴眼镜”特殊群体而准备。按照法律规定,影城只需要履行一般的经营义务即可,若强行要求影城额外提供专为“戴眼镜”群体设计的镜夹亦属于加重了影城的一般经营义务。

  采写/新京报记者 滕朝 李妍 实习生 秦欣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