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明确了四类情形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7-29 07:2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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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网络造谣者将被列入失信主体黑名单

  网信部门或将启动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

  □ 本报记者  韩丹东

  □ 本报实习生 姜 珊

 

  为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信用建设,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近日,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起草了《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征求意见稿,网信部门将会同有关部门对在我国境内提供、使用互联网信息服务中存在严重失信行为的相关主体实施信用黑名单管理和失信联合惩戒。同时,针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征求意见稿列举了四类应当将其列入黑名单的情形。

  为了让公众更加准确地了解征求意见稿出台的背景、亮点及意义,《法制日报》记者采访了业内相关专家。

  借黑名单制度

  作前置性威慑

  征求意见稿是在什么背景下产生的呢?

  中国传媒大学文法学部法律系副主任郑宁对《法制日报》记者说,社会信用体系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社会治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近年来,我国大力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国务院发布了一系列文件:2014年发布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2016年发布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2019年发布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 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出台的目的就是为了加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的信用建设。”郑宁说。

  在中国传媒大学网络法与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王四新看来,征求意见稿的出台是在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和其他监管机构不断加大对互联网非法有害信息内容整治力度,全面重构网络生态的大背景下制定的一项具体整治办法。其中的一些规定,也是国家在互联网领域不断丰富完善监管手段和监管措施的一种具体做法。征求意见稿的发布为网信办和其他监管机构对在网上发布信息的行为进行更好的管控创造了条件。

  征求意见稿显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和使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网信部门认定为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严重失信行为,行为主体列入互联网信息服务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

  (一)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撤销许可或者取消备案的行政处罚的;

  (二)因违反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被网信部门单独或会同有关部门处以上述第一项以外的行政处罚且拒不履行或限期未按要求履行的;

  (三)通过网络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或者故意为编造、发布、传播违背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信用等信息提供技术、设备支持或者其他服务,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失信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

  此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在互联网信息服务领域发生较重失信行为或多次发生轻微失信行为但尚未达到黑名单认定标准的相关失信主体,列入重点关注名单。

  同时,征求意见稿还明确规定,黑名单有效期一般为3年,黑名单信息发布时限与其有效期一致。黑名单主体通过主动纠正失信行为、消除不良社会影响等方式修复信用,并按照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关规定履行相关义务,向认定部门申请退出黑名单的,经认定部门同意,可提前退出黑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