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众对“意定监护”需求强烈 当前监督环节有缺失(4)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8-14 10: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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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7年10月《民法总则》实施之前,意定监护仅在《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有所体现。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朱晓喆表示,“意定监护”纳入《民法总则》具有重大的社会意义。

  朱晓喆表示,《民法总则》生效前,尚未步入老年阶段的成年人若想与法定监护之人外的人建立监护关系,依据的是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需要的公证手续也比较繁琐。这种监护关系在当时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没有实践案例。

  目前,对意定监护公证有迫切需要的群体主要为孤寡老人、独居老人、被子女不善待老人;心智障碍子女家长、失独家长;特殊病患家属、婚姻危机的夫妻等。朱晓喆表示,一些资产代持人、投资创业者也会有类似需求。

  “对自己的未来有风险预估的人,都可以通过意定监护削弱风险的影响。”

  朱晓喆介绍,意定监护所享受的权利与义务与法定监护几乎相同。“但监护权主要还是保障被监护人生前的权益,如果被监护人希望在死后将自己的财产遗赠给监护人,还需要再做遗嘱公证才行。”

  新京报见习记者 应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