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平台暗藏信息泄露风险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8-29 22:16: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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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互助是一种古老的风险分摊机制,但互助与互联网相结合而成的网络互助是新生事物,在其他国家和地区无太多经验可以借鉴。当前网络互助计划的快速发展,体现了人们对低成本风险分散机制的需求,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人们的风险管理意识,起到了健康保障教育的作用。”中国人民大学财政金融学院保险系副教授张俊岩说。

  在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保险法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任自立看来,网络互助作为新生事物,确实有积极作用,解决了相当一部分社会弱势群体的重大疾病费用问题。

  但作为新生事物的网络互助平台或产品是否存在一些风险呢?

  对此,任自立说:“主要有三个方面的风险,一是可能存在产品误导或者销售误导;二是可能擅自改变会员公约或者对加入者的承诺;三是加入人员的个人信息可能泄露。”

  任自立说,第一种误导风险是指人们容易被产品的30万元或50元的互助金所吸引,而忽略了一些申请的限制条件,其实并非都是顶格的互助金额发放,和病种、花费或是年龄都有关系,但平台在宣传时都称为最大互助额,而不强调约束条件,这会让加入的人形成期待落差。

  “目前来看,网络互助平台还缺少监督机构,外界监督不给力,个人信息有泄露风险。现在许多平台都号称拥有8000万以上的会员,如果这么多的个人信息被泄露,那后果将不堪设想。”任自立说。

  张俊岩说,作为新生事物,网络互助在会员数据真实性、互助资金安全性、互助计划合理性、互助事件真实性、平台数据安全性以及互助平台退出机制等方面都需要有完善的规范。早在2015年,原中国保监会就指出,部分“互助计划”经营主体的业务模式存在不可持续性,相关承诺履行和资金安全难以有效保障,且个人信息保密机制不完善,容易引发会员纠纷,存在潜在风险。

  “例如,按照有些网络互助平台的声明,加入互助计划是单向的捐赠或捐助行为,会员并不能预期获得确定的风险保障,平台也不对互助申请人获得的互助金金额做出保证和承诺。再加上平台制定的互助申请审查机制,已经发生过会员申请互助时被不予互助处理的情况。再如,无论是预收费还是后付费模式,目前用户加入网络互助计划的成本很低,而遇到疾病或者意外时能够申请的互助金额相对较高,网络互助平台如何维持长期运营?从2016年至今,已经有多家网络互助平台退出市场。另外,由于对网络互助的性质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监管缺失,也给网络互助的发展带来不确定性。”张俊岩说。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

  政府监管刻不容缓

  任自立认为,网络互助平台在现行的政策下只能作一个定位,是非营利性的、公益性的社会团体。对其监督目前主要是靠各个平台单独自律,是自我约束,还不是平台之间的行业性自律。

  “对于平台而言,这种自我约束的力量是远远不够的,因为平台的出现和发展靠的是资本力量,而这种力量说明平台不可能永远做慈善、做公益,平台是要赚钱的,所以靠平台自我约束是靠不住的。”任自立说。

  在张俊岩看来,按照保险法和目前的监管规定,网络互助不是商业保险。中国银保监会在《关于“互助计划”等类保险活动的风险提示》中已经明确指出,大多数“互助计划”只是简单收取小额捐助费用,与保险产品存在本质差异。目前国内保险行业有相互保险公司和相互保险社等,但“互助计划”与相互保险经营原理不同且其经营主体不具备相互保险经营资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