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互助平台暗藏信息泄露风险 平台自律力所不逮(3)
“互助作为一种风险保障形式,在古埃及、古罗马时期就产生了。目前国内也有,比如全国总工会职工互助保障计划等,但以往的互助机制大多是在一个特定的群体内部运行。当前互联网与互助的结合将这种风险保障的适用群体范围扩大了,也由此导致对网络互助性质的争议。性质不明确,就难以确定监管主体。”张俊岩说。
因此,张俊岩认为,加大对网络互助运作的法治约束,健全监管体系是促进网络互助健康发展的基础,但前提是将网络互助的属性分析清楚。在网络互助中,互联网平台的作用、职能、责任、权利和义务以及和每一个互助参与者之间的关系等,只有把这些问题研究清楚,网络互助才有可能健康有序发展。
在任自立看来,加强法治约束主要是政府部门应加强监督。作为公益性的社会团体民政部门是监管部门之一。此外,互助平台又卖保险,和银行也有关系,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对其也有监管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