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立法坚定见义勇为底气 顶层设计迫在眉睫(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19-09-11 10:2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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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辽宁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强调见义勇为人员须“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即“本条例所称的见义勇为人员,是指不负有法定职责、法定义务,为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制止正在实施的违法犯罪行为或者在抢险、救灾、救人等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公民。”

  《江苏省奖励和保护见义勇为人员条例》则规定见义勇为人员须“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根据条例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见义勇为人员,是指在法定职责、法定义务或者约定义务之外,为保护国家利益、集体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挺身而出,同违法犯罪行为作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等见义勇为中表现突出的行为人。”

  这些差异和不一致恰恰反映了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工作的制度现状。

  支振锋认为,一方面,根据中央文件精神,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已经因地制宜制定出台了本行政区域内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的法规与规章,为本地见义勇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基本遵循;另一方面,国家层面仍然没有出台专门的见义勇为法律,见义勇为工作处于没有法律可以依据的状态,而完备的法律体系,是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各项工作得以规范化、法治化和长效化开展的基本依据。

  “统一的见义勇为国家立法亟待提上日程。”支振锋建议。

  规章条款过于分散

  顶层设计迫在眉睫

  改革开放以来,在党中央、国务院的重视与部署下,我国逐步建立起支持见义勇为的工作框架,出台了鼓励见义勇为的政策措施。

  早在1982年,中共中央转发的《深入持久地开展“五讲四美”活动争取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新胜利》提到,“对于坏人坏事、歪风邪气,人人有责干涉,人人有权制止,要实行有效的群众监督。要严肃法纪,奖惩分明,大力支持和表彰见义勇为、敢于斗争的先进人物”。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在《关于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决定》中要求,对敢于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的人,应给予表彰和奖励,有些地方建立“见义勇为奖励基金会”的办法值得推广,对人民群众同违法犯罪分子斗争中依法采取的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坚决给予支持和保护。

  到了2012年7月,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强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的意见》,以切实解决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庭实际困难,进一步做好见义勇为人员权益保护工作。

  除此以外,还包括散见于交通、应急、教育、税务、卫生健康等法律、法规中的见义勇为条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设区的市出台的见义勇为地方性法规、规章。

  在支振锋看来,这是当前我国开展见义勇为工作的主要依据,但这些依据要么过于分散,要么规范位阶太低,无法对全国见义勇为工作提供顶层设计。

  “各地见义勇为规定中认定标准不一、同类行为不同认定,各地见义勇为表彰标准各异、同类行为不同待遇,各地管理体制不同,跨省保障对接不畅等,迫切需要从国家层面出台鼓励和保障见义勇为的统一法律或行政法规。”支振锋说。

  在北京市社科院法学所所长张真理看来,由于见义勇为国家统一立法的缺位,当前“见义勇为”还不是严格的国家法律概念,而只是社会话语中的道德概念。

  张真理对《法制日报》记者称,由此导致的结果是,见义勇为法律体系不完善、权益保障不充分、体制机制不健全等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