统一立法坚定见义勇为底气 顶层设计迫在眉睫(3)
支振锋等人研究认为,目前,司法保障力度不足以给见义勇为打气壮胆,社会保障政策的实施未能很好解决见义勇为人员的生活困难,福利抚恤尚未覆盖所有致伤致残和牺牲人员或其家属的实际需求,“英雄流血又流泪”的情况时有发生。
此外,在见义勇为体制机制方面,主管部门不统一、经费保障不均衡、监督激励不够强、见义勇为工作瓶颈多。
值得注意的是,党的十八大以来,见义勇为工作的这些困局正在破解。
2017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表决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其中规定:“因自愿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随后,公安部就《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条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以弘扬社会正气,倡导见义勇为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见义勇为人员奖励和保障工作。
2018年5月,中共中央印发《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法治建设立法修法规划》,提出“力争经过5到10年时间,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全面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其中包括加强道德领域突出问题专项立法,把一些基本道德要求及时上升为法律规范。
“出台全国统一的见义勇为专项立法显然是时代的需要、实践的吁求。”张真理认为。
健全法治保障体系
统一规范荣誉称号
在今年1月召开的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要求,“要大力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强思想教育、道德教化,改进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让全社会充满正气、正义”。
近日,习近平总书记对全国道德模范表彰活动作出重要指示,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在受表彰的全国道德模范中,包括各地评选的见义勇为人员代表。
支振锋认为,落实中央有关精神和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针对见义勇为工作,我国应当构建党委集中统一领导和政府分工负责的工作体制机制,物质奖励和精神激励相结合的评选表彰体系,权益保护和优抚保障相结合的权益保障体系。
为此,支振锋建议,亟需健全新时代见义勇为法治保障体系。明确见义勇为行为的法律属性,构筑见义勇为行为的法理基础,将“见义勇为”从道德倡导上升为国家法律概念;出台专门的见义勇为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统一规范见义勇为的管理、认定、表彰、保障、经费等基础性工作。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及其部门应就本地区或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见义勇为事务,尤其是重点难点问题,出台进一步的具体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应尽快出台相关司法解释,明确正当防卫的认定标准,办理涉见义勇为案件的法律适用意见,保护见义勇为人员的合法权益。”张真理补充说。
支振锋还建议,改进新时代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评选表彰工作,优化荣誉体系。见义勇为英雄模范表彰要突出荣誉性、纯洁性和权威性。梳理全国各地当前见义勇为相关荣誉称号与层级,构建统一的国家级、省级、地市级荣誉层次,统一和规范荣誉称号,由地市级以上见义勇为工作主管部门颁授。要统一各层次荣誉称号的评选标准和奖励待遇标准等。
专门的见义勇为全国性法律或行政法规,少不了加强见义勇为人员及其家属权益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