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德西韦用途专利惹争议 专家详解
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瑞德西韦用途专利惹争议
药物产品专利与用途专利有啥区别
□ 本报记者 张维
连日来,中国科学院武汉病毒研究所处于舆论风口浪尖。2月4日晚间,该所因在官网上发布《我国学者在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药物筛选方面取得重要进展》一文,再次遭到诸多网友“讨伐”。
文中称,对在我国尚未上市,且具有知识产权壁垒的药物瑞德西韦,我们依据国际惯例,从保护国家利益的角度出发,在1月21日申报了中国发明专利(抗2019新型冠状病毒的用途),并将通过PCT(专利合作协定)途径进入全球主要国家。
随即,该说法在网上引起了铺天盖地的批评,“瑞德西韦被武汉病毒研究所抢注了发明专利”的说法甚嚣尘上。背后事实究竟如何?武汉病毒研究所是否有权利申请发明专利?与美国吉利德科学公司(以下简称吉利德)的药品专利是否构成冲突?这一专利申请是否能够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审查中顺利通过?
多位知识产权法专家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称,武汉病毒研究所可以申请发明专利,这是一种用途专利,不同于吉利德已获授权的产品专利权,但从目前吉利德早已在中国布局专利的实际情况,以及该用途专利的实际操作层面来看,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申请恐在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上存在问题,最终获得专利的希望不大。
针对相关知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所说的,“专利申请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也是一种谈判手法”,上述受访专家予以驳斥,认为申请专利是市场行为,不必在道德上拔高,更不要攀扯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这样的专利即便通过,在与原研厂商的谈判中也没有多大作用。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之时,如果想借此制约国外原研厂商,恐怕只会延误时机。
发现药品最新用途
可以申请用途专利
瑞德西韦系吉利德研发的药品,武汉病毒研究所怎么可以拿来申请专利?武汉病毒研究所是否真如一些评论所说,“抢了美国公司专利”?其实,这是一种误读。在专利法的保护对象中,既有产品专利,也有包括用途专利在内的方法专利。
用途专利,是指将已有产品用于新的目的的发明。如果产品的新用途能够产生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则这种用途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发明具备创造性。
南京知识产权法庭庭长姚兵兵告诉《法制日报》记者,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瑞德西韦用途专利,确有法律依据。公开资料显示,瑞德西韦是核苷类似物,目前在刚果(金)开展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Ⅱ和Ⅲ期临床研究。“原用途是治疗埃博拉出血热的,现在发现可以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这是该药物的新用途,所以从专利申请角度是可以的。当然其也会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原研药的基础化合物专利,这是基础。”
在这方面最为典型的例子就是万艾可,即“伟哥”,原是用于治疗心血管疾病的药物,后来发现对男性阳萎有非常好的疗效,所以该药物又被申请了新用途专利。
“专利是抢不了的,这是专利领域的常识。”采访中,广西民族大学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院长齐爱民说,“在专利领域,药品是你发明的,跟这个药品怎么用是两回事。”
事实上,在全世界范围内,药物用途专利都是广受鼓励的。“专利采取地域性原则,所谓美国专利,只对美国生效。想在其他国家受到保护,必须在目标国重新申请,当然可以通过PCT模式进行便捷申请,但若没有申请就不会获得授权,没有授权就不能主张权利。”齐爱民说。
原研厂商已有申请
处于实质审查阶段
那么,吉利德是否在中国进行过相关专利布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