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德西韦用途专利惹争议 专家详解(2)
《法制日报》记者查询发现,吉利德在中国申请化合物瑞德西韦专利的时间为2011年7月22日,公开日为2013年4月17日,授权日为2015年11月25日;吉利德在中国申请瑞德西韦用于治疗冠状病毒感染的方法专利时间为2016年9月15日,公开日2018年7月31日。
但是,2019新型冠状病毒于2020年1月2日才被确定,1月5日分离到病毒毒株。“这意味着,在1月5日之前,不可能有人对瑞德西韦是否具有抗新型冠状病毒的效果进行研究或实验。”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教授董炳和说。
从美国方面公布的信息来看,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的时间为1月26日,显然晚于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专利的时间。董炳和认为,武汉病毒研究所在1月21日前确实进行了瑞德西韦抗新型冠状病毒的研究和实验,但没有证据表明吉利德在此之前进行过相关研究或试验。
“从专利法来说,武汉病毒研究所对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冠肺炎的方法发明享有专利申请权,其于1月21日申请专利是正当行使其专利申请权,不存在抢先申请或注册的情形。”董炳和说。
董炳和表示,判断某个人申请专利是不是“抢”,关键在于这个人是不是有专利申请权。新的化合物与化合物的新用途是两个不同的发明创造,已有化合物的这种用途与那种用途,也是不同的发明创造。根据现有信息,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新用途,是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研究团队发明的,不是从吉利德那里抢来的或抄来的,是武汉病毒研究所的职务发明。
但这并不意味着,武汉病毒研究所的此项专利申请就能顺利审核通过。姚兵兵说,吉利德上述在中国获得授权的专利以及正在进行申请的专利,是其核心基础专利,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势必落入其保护范围内。虽然目前武汉病毒所的具体申请内容尚未公开,但上述两件专利申请中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很宽,用了更宽泛的上位概念把呼吸道相关的病毒都涵盖在内,所以武汉病毒研究所的申请获得授权难度较大。
的确,从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吉利德的授权公告来看,吉利德的专利布局已经非常全面。尤其是2016年9月,吉利德已就瑞德西韦治疗冠状病毒的用途,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专利。目前正处于实质审查阶段,将来一旦获得授权,新型冠状病毒似乎也很难说不是冠状病毒的一种,这就意味着在后申请的武汉病毒研究所,其申请在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上存疑。
“相对于新型冠状病毒,冠状病毒是上位概念,可以包含已发现的和未发现的,甚至人为制造出来的。从专利保护范围的角度说,上位概念覆盖了下位概念,也就是下位概念落入上位概念的保护范围。”董炳和说。
并不掌握制备方法
用途专利意义不大
即便新颖性没问题,后续在实施中仍然会因为吉利德的专利而遭遇困难。董炳和认为,虽然吉利德的专利未必会破坏武汉病毒所申请的专利的新颖性,但“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冠肺炎可能落入吉利德专利(将来获得授权后)的保护范围,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专利在实施时可能会构成侵权”。
齐爱民同样认为,就算武汉病毒研究所获得用途专利授权,在实施中也存在巨大困境。“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的用途专利,在实施中需要吉利德对其基础专利的授权许可。”一个乐观的情况是,如果武汉病毒研究所获得专利,吉利德要想把瑞德西韦用于治疗新冠肺炎,也需要得到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授权,最后很可能导致交叉许可,即双方相互把专利授权给对方,双方都可以生产和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