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病毒所申请瑞德西韦用途专利惹争议 专家详解(3)
董炳和分析说,如果武汉病毒研究所的专利获得授权,最终可能是两家以交叉许可的方式合作,如果合作不成,只能寻求专利法第51条规定的强制许可。即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
实施中的问题还不止这些。如果遭遇侵权,权利人有很大可能无法维权,由此也会导致所谓的专利授权只停留在纸面上。
姚兵兵说,当专利涉及产品已经具有广泛的治疗用途时,专利权人可能很难证明并获得救济,“因为制造者和销售者可能仅仅是为了已经存在的非侵权的医疗用途而分别制造和销售药品,然后医生在治疗行为中使用该药物,到底是用于受保护的新用途疾病还是原用途疾病,往往很难证明”。
董炳和指出,武汉病毒研究所申请专利,法律上没错,但道德上应谴责。“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防御性公开,把技术细节全部公开以破坏在后申请的新颖性,防止有人申请专利,自己也不要申请专利。”他呼吁武汉病毒研究所在申请文件公布后主动请求撤回申请。
2月5日,相关知情人士在接受媒体采访时称,专利申请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如果我们不抢先注册药品用途,以后这个药物的供应、价格上都保证不了。国外公司想给你药就给你药,不想给你药就不给你药,想要多少钱就要多少钱,这样中国必将受制于人。中国如果有了瑞德西韦药物用途专利,其他的专利我们可以和国外公司进行交叉许可,这也是一种谈判手法。”
对此,董炳和认为,申请专利是市场行为,是为竞争目的,不必在道德上拔高,更不要扯上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没有产品专利,不掌握制备方法,在与原研药厂商的谈判中是没有多大作用的。在发生公共健康危机之时,想靠这样的方式制约国外原研厂商,恐怕只能是延误时机。至于说国外原研厂商以专利要挟,我国还有专利强制许可制度可以对其进行约束。
【编辑:张楷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