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组织的环境公益诉讼之路: 发展快,挑战多(2)

光山新闻网 林晓舟 2020-03-21 10:11: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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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年来,随着全社会对生态文明建设重视程度越来越高,试行、推广的环境保护制度也在增加。除了自身的建设,社会组织与其他多元主体如何协作?

  2015年检察机关开始进行公益诉讼试点工作,2017年全面推行,环境公益诉讼正是其中重要的一项内容。马勇认为,检察机关与社会组织分属体制内外的监督力量,根据环境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开展工作,经过近年来的司法实践,二者衔接较好。2019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与十家社会组织举行《关于加强协作配合共同推进公益诉讼工作的意见》会签仪式暨座谈会,进一步探索了检察院与社会组织的合作形式。

  而针对“企业污染、群众受害、政府埋单”的困境,2018年起试行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明确授权地方政府可对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责任者追究损害赔偿责任。但该制度出现了与环境公益诉讼边界不清的问题。“由于制度还在试行阶段,没有上位法,与检察机关、社会组织的法律关系不甚明确,实践中已经出现了‘撞车’的现象。”马勇举例,山东济南章丘区违法处置危险废物的案件,在绿发会已经起诉的情况下,山东省原环境保护厅以省政府名义提起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社会组织的民事诉讼即被“冻结”了。这增加了社会组织起诉的不确定性,前期准备可能付之东流,影响着社会组织的积极性。

  在刘金梅看来,更重要的问题是,主管部门对于企业负有事前、事中的监管责任,行政力量应更多集中在行政监管和行政执法工作上。很多生态损害赔偿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之前,采用了磋商程序,但是诉前磋商程序在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方面还有很多需要加强的地方,以确保透明度。据统计,截至2019年5月,全国法院共受理省级、市地级政府提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30件,其中诉讼案件14件,磋商解决而非进入诉讼程序的案件16件。

  诉讼成功后,如何监督污染企业是否按照判决进行修复、赔偿是社会组织面临的另一个问题。“企业的赔偿进入什么账户、使用流程、谁来监督等目前没有法律明确规定,这个问题亟待解决。”马勇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