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一教育局人员剽窃论文不履行判决 法院立案执行(2)
该文件显示,2009年9月,蔡品团申报“小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并获通过,《不妨让‘复述变变脸’》系其送审代表作;2014年5月,蔡品团被认定为福建省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参评论文包括《紧扣“落”字揣意悟情》。
但在“送审论文鉴定情况”中,永泰县教育局称,经鉴定,上述两篇文章总文字复制比分别为10%、2%,因此“未发现有剽窃情况”。
这一结论令卢强祯难以接受。签收《答复意见书》时,其写下了“绝不服气”几个字。
卢强祯称,教育局调查期间,他多次与蔡品团交涉,希望后者公开道歉,声明论文系其剽窃。但对方仅表示“万分忏悔”,愿意赔偿损失,并通过中间人前来说服他“放弃”,要“大度一点”。
“但我要的是著作权,因此不答应他。”卢强祯说。
法院判决“侵权成立”后,被告至今未履行
双方经多次沟通,未达成协议。2018年,卢强祯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蔡品团停止侵犯其著作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据卢强祯称,自己专门买了一本《知识产权法》,“读完以后就去告”。
根据裁判文书网公布的《卢强祯与蔡品团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年8月22日公开审理了此案,并于11月15日作出判决。
卢强祯诉称,被告蔡品团于2009年利用《不妨让“复述”变变脸》一文通过福建省“小中高”教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委员会评审,评上“小中高”高级职称;2014年5月,其又利用《紧扣“落”字揣意悟情》一文作为参评论文,被认定为福建省第四批中小学(幼儿园)学科教学带头人。
卢强祯认为,被告的上述著作权侵权行为使自己获利的同时导致原告受到极大损失。原告不仅在同行、同事之间备受非议,精神也受到极大煎熬和痛苦,而且因此“未能顺利获评职称”,职业生涯遭遇损失。
对此,被告蔡品团辩称,涉案的两篇文章是原告与被告在城南小学共事期间由被告创作的教学论文。被告当时担任该校教导主任,原告负责教研工作,双方同在一个办公室,2005年至2006年,为参加福州课改科研项目及教学论文比赛,被告将论文初稿提供给原告,由原告提出部分修改意见后将论文用于评选,原告主张涉案论文由其单独创作与事实不符。
此外,蔡品团称,自己曾在2005年至2017年期间发表过多达11篇的教学论文,足以应对职称评定所需的论文考核,不存在抄袭文章的必要。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署名为卢强祯的两篇涉案文章发表时间均早于署名为蔡品团的文章。被告主张涉案的两篇文章系其创作并由原告提出部分修改意见,且被告提交的证据显示其与原告于2000年9月至2005年8月同在永泰县城南小学教导处工作,但被告没有提供其是涉案两篇文章作者的证据。
“结合在案证据,可以认定原告(卢强祯)系涉案文章的作者。”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经比对,被告蔡品团发表的两篇文章与署名为卢强祯的文章相比,仅部分表述略有不同,其他内容基本一致,“故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
此外,法院认为,虽然被告在庭审过程中承认其在2008年参评职称时使用了文章《不妨让“复述”变变脸》,但没有证据显示被告仅凭该篇文章就评上“小中高”职称并增加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