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防和控制走私 海南立法禁止减免税进口货物出岛销售(2)
为实现管得住、放得开,同时保障货物通行便利,《条例》授权省人民政府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发展的实际需要制定出岛货物查验的具体办法。此外,还要求市场监督管理、药品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渔业、烟草专卖、海事等有关部门和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
禁止走私减免税进口货物
自由贸易港背景下,海南反走私工作呈现出既要管流进、又要管流出,既要防设关地风险、又要防非设关地风险,既要防传统风险、又要防新业态带来的风险等诸多新特点。为此,《条例》在强调严禁利用国家给予本省的关税优惠政策和便利条件进行走私违法犯罪活动的基础上,根据自由贸易港反走私工作实际需要,积极作出回应。
《条例》与海关法、海南离岛免税政策和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相衔接,既明确禁止海关法规定的走私行为,又明确禁止违反国家和本省关于海南自由贸易港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监管的有关规定,擅自将减免税进口货物、物品运输、携带、邮寄出岛销售牟利。同时明确海南离岛免税物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监管。
同时,明确禁止从事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并要求进口货物经营者应当索要或者复制进口货物的合法来源证明,建立凭证档案以及进货、销售记录制度。要求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加强对进口货物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据了解,依据海关法有关规定,借鉴其他省市的经验做法,《条例》还明确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为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和无合法来源证明进口货物经营行为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海关单证,或者提供运输、保管、邮寄以及其他便利。
针对实践中存在的主要走私现象,根据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对反走私综合治理的具体要求,《条例》明确禁止使用船舶、车辆、航空器等运输工具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或者未经许可的限制进出境的货物、物品,或者运输、收购、贩卖没有合法证明的减免税进口货物。同时要求海关、海警、公安机关和海事、渔业等部门重点查缉使用无船名船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的船舶进行走私的行为。
构建反走私治理长效机制
众所周知,反走私工作涉及面广,需要打防结合、综合施策,更需要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在反走私综合治理工作中相互配合、密切合作。
为此,《条例》要求建立一系列反走私协调和处理机制,比如建立完善反走私军警民协调联动综合治理机制、走私案件涉案货物物品处理机制、反走私应急处理机制、反走私综合治理预警监测机制、省际交流和跨境交流合作机制等。
如何明确反走私查缉责任,建立查缉工作机制?《条例》对各级政府、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及有关部门查缉责任作了规定。要求反走私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海关、海警、公安机关等部门应当利用社会管理信息化平台、物流监管平台等信息化平台,对走私活动开展态势感知、预警预测、综合研判,发现涉嫌走私线索和行为及时核查处置。明确省政府确定的机构在查验出岛货物时,发现涉嫌走私行为,应当及时移送海关或者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针对走私违法犯罪行为责任追究,《条例》对海南自由贸易港建设背景下的走私违法犯罪行为及其他相关违法行为进行细化,规定了严格的处罚措施,并与海关法、刑法衔接。